英国合同法与中国合同法内容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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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合同法详论 王秉乾 有PDF
英国法下合同成立的四大核心要素:要约、承诺、创设法律关系的意图和对价,合同的必要元素还包括:缔约能力(应该国内法下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自由缔约(不存在欺诈、胁迫),合法,条款的确定性,格式。对于格式,在三种情况下要求是书面的1)deed; 2)股权转让、支票、消费信贷; 3)只有在书面的情况下才有强制执行力的合同,例如担保合同。
关于合同的分类,根据类型,分为双务合同(就是正常理解的那种)和单方合同(比如悬赏广告等),根据效力,分为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合同(这些概念和国内合同法没什么不同)
一、要约
1.要约(offer)和邀约要请(invitation to treat),在这个概念上和国内法基本是一样的。主要是学习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但这种区分并没有清晰明确的界限
英国法下,商店货架销售物品的行为、报纸、网站上的广告、拍卖、招标等一般情况下被视为要约邀请,但悬赏广告的广告是要约。
Subject to contract,专门指以订立土地买卖契约为目的的谈判过程中的条款,这种也不是正式的要约,不能够形成合同,这里有个很重要的一点是,英国法并不在意缔约过程中的善意责任,也就是说,缔约过程中即使一方花费了巨大的支出,如果缔约不成功,没有形成合同关系,则没有任何赔偿,因为并没有违反合同,这是与很多国家,包括国内,不一样的地方。同样的,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英国法通常也不考虑善意责任的问题。
交叉要约与反要约也有国内概念差不多
2.要约的终止
1)要约的revocation, 因为国内法下的要约区分了撤回和撤销,规则是不一样的,但英文中revocation这个词似乎不区分撤回还是撤销,所以这里在英国法下,反正就是一个revocation,只要要约在被承诺之前都可以revocation. 要约的撤销必须通知被要约人,单方合同能否撤销的问题,判例的观点是一旦被要约人开始有关行动,则要约不能撤销,但被要约人完成全部事项之前没有形成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2)拒绝和反要约,这个概念和国内法的也差不多,注意对于请求进一步信息和反要约的区别,主要是看被要约人给予要约人的回复里有没有新的条款。
3)承诺期限到期,这个概念和国内法也差不多
4)要约的条件未达成
二、承诺
承诺可以是明示作出,也可以通过行为默示,但不能承诺不能通过沉默(silence), 这里我一开始理解不了,后来才反应过来默示是用行动作出回应,而沉默的意思就是什么都没做,也没说也没做,这就相当于拒绝要约了。
一般规则下,承诺达到要约人才生效,包括传真等方式,只有在要约人收到承诺时以及收到的地点,承诺才生效,也即达成合同。但是有个邮局规则是,通过邮寄信件方式的承诺,承诺在被要约人送到邮局手里时即生效(不过这个是在19世纪特定历史下形成的规则,在现代社会似乎意义不大)。
承诺的撤销必须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达到要约人才可以。
三、行为能力
1.未成年人
18岁以下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对未成年人没有执行力,但对合同相对方有执行力(这一点有点意思),未成年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合同。所以同未成年人订立合同的相对方可能面临损失或者支出得不到赔偿或补偿的问题. 这个存在例外情形:
1)未成年人订立的必要的商品或者服务,只要是有一定的实际作用,不仅仅是享受的,这种合同是有效的。这和国内的与未成年人年龄相称的行为的内容差不多,但表述是有区别的,所以实务中的运用不知道是怎样。1979货物销售法定义必要性为适合未成年人的状况,而且是实际需要的。
2)未成年人获益的合同有效
涉及雇佣、教育和训练等对未成年人有益的合同总体来说有效,但现在几部成文法限制了13-16岁未成年人的打工行为。而训练教育等也根据实际情况由法官进行认定
3)维持生计的合同
在此情况下,合同必须以确保未成年人维持生计为目的。未成年拳击手和拳击协会签订的合同,拳击协会授予未成年拳手执照,拳手要遵守协会规则,这个合同被判定有效。
还有鲁尼的案例,一家运动经济公司在鲁尼15岁的时候和他签了份代理合同,这个公司起诉另一家公司错误让鲁尼作出违约的行为。但法庭认为当时鲁尼和埃弗顿俱乐部已经签约,和运动中介公司的合同不是必要的服务,所以合同可撤销。
4)未成年人可撤销的合同
在未成年购买公司股票,入股合伙企业,和购买出租房产的情况下,合同可撤销,这些合的特点是长期的或者持续的,除非未成年人否定它,那么这些合同是有效的,不管是在未成年期间还是成年后一定时期.未成年合伙人不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但在债务清偿前也不能分享企业资产。未成年人实缴股份的义务可以拒绝,但不能取回已经缴纳的钱。未成年人禁止持有法定的不动产,但相关的权益在衡平法上考虑(土地在法定的和衡平法的利益涉及最复杂的英国土地法)
5)未成年人合同救济
返还已经支付的钱款,这一点是不被法律支持的除非能够证明未成年人没有因此获得任何利益.
1987未成年人合同法案s.3提供了一种方法要求未成年人返还财产,即法院任何公平的情况下要求未成年人将获得的任何财物给予其他任何第三方,未成年人必须给出,但未成年人不会被起诉支付对价,即使该财物受到了损坏也不用赔偿。
未成年人有责任恢复原状,但法律还是尽可能的保护未成年人,因此法律寻求避免未成年人承担间接责任(坦白的说,到底怎么承担责任,这里有两个案例完全没有看懂,而且这两个案例都是20世纪初的,后续也有相反案例,都是关于未成年人年龄欺诈获得的合同利益怎么处理的问题)
2.精神病人
普通法上,精神病人订立的合同有效,除非他们能证明他们不理解合同的本质以及相对方知道他们的缺陷。
对于缺陷,2005精神行为能力法案规定是涉及思维和大脑的缺陷,包括不能:1)理解有关决定的信息;2)记住这些信息;3)在下决定过程中使用和权衡这些信息;4)交流他的决定。
3.醉酒或其他意识不清
适用于精神病人同样规则,但醉酒的状态很容易识别,所以一般不会在醉酒下订立合同,而且醒酒后可以追认效力。
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订立的合同,即使撤销,也应该对必要的商品或服务提供合理的对价。
4.公司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在之前普通法上,这种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被称为超越权限规则,但2006公司法实际上删除了这种规则,只要相对人是善意同公司订立的合同,那么合同就是有效的,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在此情况下如果真的超越权限,股东可以对director进行起诉赔偿)
对价
1.定义
因为英国法律对于合同的定义和根基是承诺(promise)理论,简单的说合同就是各方互相给对方一个承诺,包括做什么或者不做什么,那么对价就是一方换取另一方的承诺所付出价值。对价是英国法下合同成立的必须要素,存在对价才存在有强制力的合同,因此,免费的赠与等类似合同关系并不会形成有强制力的合同,除非是盖印合同(deed, under seal 和 deed到底是不是一回事,有待后面学习)。
2.分类
对价分为未完成的对价和完成的对价,买卖双方约定未来某个时间送货,送货时付款,这就是未完成的对价,但这种对价构成有强制力的合同。双方约定一方付款另一方做个劳务,则劳务完成则对价成立,才形成强制力的合同。
3.对价有关规则
(1)过去的对价不是好的对价
过去的对价是已经发生的,是不充分的。
但某个行为是应承诺人的请求且存在合理的支付预期时,就是好的对价.一个案例中,C执行了他老板A和B的工作,完成后,A和B同意给C一定的报酬,则此时C的对价虽然是过去的对价,但是是好的对价,给报酬可以形成强制力合同。这条规则并不是一个决定原则.
(2)对价必须充分sufficient但不需要足够令人满意adequate
对价不是必须足够令人满意但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观点是充分的,即使价值在再小。Sufficient涉及维持一个合同的对价,adequate涉及对价的市场价值。一文不值的东西也有价值,比如构成促销的一种手段。
道德义务和感情影响不认为是充分的对价.比如根据遗嘱的意愿继承某个财产,这种意愿即使被明确表达作为一种对价,它也不是法律上的对价,然而,如果继承人仅仅支付了象征性的对价,比如1英镑一年,也形成一种对价,即使商业上不是足够的,但他在法律上是充分的对价。
(3)法律义务
1)存在公共义务时
某人根据公共责任实施的某项行为,这种行为不构成合同的充分对价。例如目击者规则传唤去提供证据,这种行为不会构成合同对价,目击者不能依据合同关系索要支出。但如果超出了社会责任之外,则可以构成对价
2)存在合同义务时
如果某人承诺做的行为已经是某个存在的合同约束,则不构成对价。一个案例,船长对剩余的水手说让他们把船开回家就把跑路不干的水手工资分给他们,这是水手开船的行为不构成对价,因为已经存在合同要求他们必须把船开回去。但此后,推翻了这个案例,即水手短缺的情况下开船,水手们将面临风险,这种风险超过了他们之前的合同范围,船长给他们更高的薪水,这时对价就是好的对价,他们达成了新的合同.
此后还有案例,已存在合同的情况下,一方同意支付额外的奖金,来确保另一方履行原合同下的义务,从而获得更大的商业利益,则这个协议具有约束力,奖金是合法的对价。但这个案例也没有被广泛应用。
履行对于第三人的合同义务也构成对价。
4.合同变更
合同的变更也必须有相应的对价来支持这种变更(deed除外)。
如果合同一方豁免了对方的对价义务,另一方在没有对价的情况下依然可以执行这种豁免。比如,买家同意卖家延迟送货,但如果他拒绝收货,即使合同期限已经经过,卖家依然可以追究买家拒绝收货造成的损失。
但这种豁免可以通过合理的通知被撤回。
如果合同一方免除了另一方的部分合同义务,那么这种免除只有在另一方提供了对价之后才有效。
实践中,通常都会在合同中加入变更条款,即任何对于合同的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否则无效(禁止口头变更条款)。2016年上诉法院的案例支持在特定情况下即使存在这一条款也可以口头变更,然后18年最高法院再次确认存在这种条款的情况下只能书面变更。(这啥玩意变来变去的,这难道就是普通法最大的弊端)
5.合同部分履行
部分履行债务不构成放弃剩余部分的对价,因此债权人可以继续起诉债务人支付剩余部分。但如果债务人提供了新的对价,则全部债务消灭。新的对价包括1)提前付款2)以物抵债3)第三方代替债务人部分清偿,债权人接受其履行了全部债务人的义务4)债权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允许一个债务人偿还一定比例的欠款5)允诺禁止反言原则
6.允诺禁止反言原则
这是一种衡平法上的救济,而并非普通法上。
通常情况下,没有对价则没有约束力,尔允诺禁止反言原则正是对于这一通常情况的例外,即:即使不存在对价,一个免费的承诺也应当被执行。
(说实话这一原则的原文解释真的没看懂,先暂时搁置吧)
创造法律关系的意图
创造法律关系的意图是通过客观行为、语言和环境等来评估,而不是当事人的主观思想。法院判定是否存在意图时首先要区分家庭协议和商业协议
1.家庭和社会性协议
对于朋友或者家人之间的协议,存在一个可反驳的假设,即假设这些协议没有创设法律关系的意图。例如夫妻之间的承诺,法院假设没有法律意图,这种假设力度取决于环境,比如处于分居的夫妻就不适用这种假设,父母与孩子之间也假设不存在这种意图。
比赛、聚餐、社交活动等社会性协议,适用不存在创设意图的假设,但法院还是会考虑各种实际的情况。
2.商业协议
针对商业协议,默认支持存在创设法律关系的意图假设,除非有清晰的证据能够证明不存在,且举证责任在声称不存在意图的一方。但是这种假设在下列几种情况可以推翻:
(1)明确排除意图,又包括:
1)Letters of Intent
意向书,即一方表达在未来建立合同关系的意图,但现在还没有准备好创造合同义务。但如果这个信中没有内容来否定合同意图,那么这封信可能被认为建立了有约束力的协议,尤其是一方以这个信为基础履行了很长时间或者为此花费了支出
2)letters of comfort
安慰信,母公司向出借人出具的关于确认其子公司财务能力的信,但该信不构成担保。出具这个信只是陈述事实,是一个道德义务而不是创设合同关系的意图。
3)honour clauses
商业合同中常用的没有意图创设法律关系的表述,常常表述为This arrangement is not entered into… as a formal or legal agreement and shall not be subject to legal jurisdiction in the Law Court……
(2)促销赠品
(3)夸大广告
通常来说这些广告是观点的陈述,并不牵扯合同义务,但一个承诺如果是具体的,例如返还现金的保证,则是有约束力的
(4)集体合同
雇主和贸易联合会之间签订的集体合同,没有创设法律关系的意图,不具有可执行性,除非有明确清晰的条款证明存在意图.
(5)待同意的协议
这种带同意的协议因为不确定性而没有强制执行力,但同时,有些这种待同意的协议也有执行力足够的定义条款和对价。有的案例认为没有执行力,有的案例则认为有,因此有没有意图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对协议的理解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