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运输合同(公交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如何确定)

2024-04-09 02:54: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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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来说在有关运输进行相应规定的,对有关运输中的各类时间进行规定,运输合同一般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那么,运输合同成立的时间应该如何规定?

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如何确定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以一般来说,走上公交车就相当于运输合同成立以及生效了。

公交车上受伤谁负责

一、本案涉及不真正连带债务问题。原告张xx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因第三人侵权而受伤,这类纠纷在客运合同成立的前提下,形成了不真正连带债务。所谓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不同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债的发生原因,对于同一债权人均有相同的给付内容,当某一债务人履行了给付内容后,另外的债务人因为债权人的利益已经得到实现,而免除对债权人的给付。

二、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集中在张xx和公交公司之间的客运合同是否成立,这一争议涉及应如何认定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的成立,关于客运合同的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三、张xx之子代签协议行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事故发生后,在交警部门处理期间,张xx之子以其父亲的名义和公交车司机达成了调解协议,实践中,这种家属代表受伤者签订协议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且,往往委托手续不完备,对于这种协议的效力,如果不存在显失公平或欺诈胁迫等行为的,应认定伤者家属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确认合同有效。本案因张*利在签订协议时没有其父授权,协议确定的赔偿数额明显低于损失数额,属于显失公平的协议,张xx一直受伤住院,在其出院后即主张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公交公司赔偿,故可以据此认定其主张撤销其子所签调解协议,一二审均认定调解协议的效力待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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