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第一章 民法典合同编法条学习

2024-04-13 10:55: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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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第一章

民法典的合同编,分为了二十九个章节,自第463条始,到第988条止,共526个法律条文。现以章节为单位选取重点条文进行归纳、整理,以供参考。

主要参考资料如图所示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的定义及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1、 合同的主体是平等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不是合同,国家(机关)等如果是以平等民事主体身份出现的也可以订立民事合同。

2、 合同作为当事人双方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说明合同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进行协商后,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并且本质上也应属合法行为,只有在合同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下,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3、 464条第二款显示了相对侠义的合同概念,仅仅指平等主体之间涉及财产关系的协议,因为依照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这一原则,只有当有关身份法律关系的规范中没有规定时,才能根据该协议的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及合同相对性原则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前提。依法成立的合同其生效的要件一般包括:

(1) 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 合同内容和目的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4) 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2、所谓受法律保护,就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都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3、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体现了合同的相对性。合同相对性的内涵在于合同只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

4、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体现了合同相对性的例外,也说明了这个例外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才能发生,单纯有当事人的意思并不能使合同对当事人以外的人产生效力。其中,所谓的法律另有规定主要包括:

(1) 第三人利益合同,所谓的利益第三人的合同,指的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合同债务人向第三人为一定给付义务,第三人享有对合同债务人请求为一定给付权利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522条第二款:“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如果第三人未在合理的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第三人就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2) 债权的物权化,即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对抗房屋受让人。

(3) 合同保全制度。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法律赋予债权人救济的权利,包括:代位权、撤销权。

代位权指的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以及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力,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目的是,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消极减少。(怠于:诉讼或仲裁等)

撤销权指的是,债务人不当处分自己的财产,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的权利。目的是,防范债务人对责任财产的不当处分,而损害债权人的权利

(4) 隐名代理,民法典第925、926条规定了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隐名代理。第925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第四百六十七条 非典型(无名)合同及特定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非典型合同就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其可分为三类

(1) 纯粹的无名合同(无名+n无名):即以法律完全无规定的事项为内容的合同,或着说合同的内容不属于任何有名合同的事项,例如瘦身美容、职业球员转会等新型合同。

(2) 混合无名合同(典型+n典型),即合同中可能同时包含多个典型合同的内容,从而使其使其难以归入某个典型合同中。例如:租赁合同项下附带清洁义务的合同。即,甲乙约定,甲将房屋出租给乙,同时,甲负担定期打扫房间卫生的义务。在此合同中,主合同关系(主给付义务)是,房屋租赁关系;从合同关系(从给付义务)是,住客的清洁责任。又例如:换工合同,甲乙约定,由甲教乙弹钢琴,而乙则负责为甲装修琴室。这之中,甲教乙弹钢琴,属于雇佣合同关系,乙负责装修琴室,属于承揽合同关系。

(3) 准混合合同(典型+n无名),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涉及一些法律没有规定的非典型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合同中一部分系典型合同,另一部分内容属于非典型合同,例如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提供企业咨询服务的合同。二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与典型合同规定相反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作出变更风险转移时间的约定。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1、 债的发生原因可以分为两类:(1)基于法律行为,即意定之债;(2)基于法律规定,即法定之债。其中,合同是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主要原因。除此之外,还能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有:单方行为、共同行为、缔约过失、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这些原因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均系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相关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这些债权债务关系都应根据其性质适用合同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2、 但如果非合同之债与合同的相关规则和性质相冲突,则不能适用合同编通则的规定。例如,若适用合同编通则的规定将导致合同违反指导性原则和基本功能的那么应当认定为此项债权债务关系依据其性质不宜适用合同编通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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