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可以在合同履行地起诉吗 买卖合同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

2024-04-29 18:35: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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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可以在合同履行地起诉吗

确定管辖法院系民事起诉的第一步。管辖看似简单,实则也内藏玄机。

今天就来看看常见的买卖合同,除了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应当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

一、合同约定了履行地点

以约定的地点为履行地点

何为“约定了履行地点”?实践中,很多合同并不十分规范,有的直接约定地点xx,有的约定了交货地xx,有的约定合同签订地xx,那这些约定的地点是否属于约定了履行地呢?

约定了“交货地”是否属于约定了“履行地点”——不属于。

1992年7月14日颁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然而,随着2012年8月31日民事诉讼法的重大修改,前述《意见》已经失效。2015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也删除了上述内容。

因此,关于买卖(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认定不能再适用前述规定,而应以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为准,而最新法规对上述情形并未作出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辖43号一案中认为: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然在《安居宝产品购销合同书》上写明了交货地点,但未明确表示将交货地点作为约定管辖法院所在地,故不能直接将上述地点认定为约定的合同履行地点。安居宝公司起诉请求浩博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安居宝公司为接收货币一方,按照上述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安居宝公司所在地。故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被告住所地

何为“没有实际履行”?

在(2019)云民辖53号一案中,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为对禄劝县屏山镇绿槐村大肚山磷矿剥土、挖矿、运矿。因被告与云南忠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书》无法履行,致使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并未实际履行,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9年6月27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本案原、被告的合伙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即原告按照双方的约定交付了100万元给被告并租用了办公室和工人宿舍且已支付租金,已经做好进场施工的前期准备工作,施工地点禄劝县屏山镇六合村即是本案合伙协议的合同履行地,因此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将本案移送彝良县人民法院不当为由,报请高院指定管辖。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认可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意见,认为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可见,只要一方实际行使了权利或履行了义务,就算有实际履行合同,不能适用该规定

二、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点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

1、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2、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何为“信息网络方式”?

信息网络方式买卖合同最早见于2015年的《民诉司法解释》。无论是2015年版本还是2020年版本,都在第二十条规定了信息网络方式买卖合同履行地: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2015年版)中对于信息网络方式买卖合同的界定:“根据《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法释〔2012〕20号)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因此,通过上述媒介订立的买卖合同,均可视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形式订立的买卖合同。”

例如在(2021)最高法民辖53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韩博鑫以其通过口袋公司微店平台向浩逸公司购买的威士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本案符合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特征。

但是否所有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均以此认定管辖?并非如此,还应通过实际的诉请判断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据此判断是否依照该规定认定管辖。

例如在(2021)最高法民辖30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管辖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依照吴训刚起诉名义上主张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还是诉争的实际上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案件管辖。民事案件案由反映民事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在起诉阶段,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案由。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本案中,吴训刚起诉时主张其与安沛阁公司存在着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但从诉讼请求看,吴训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安沛阁公司支付十倍货款的赔偿金。因此应当认定为侵权责任纠纷,故本案吴训刚提起的诉讼应当认定为侵权责任纠纷之下的产品责任纠纷,本案应当依照诉争的产品责任纠纷而不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非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

1、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在卖方起诉要求买方支付货款的情形下,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如在(2017)最高法民辖26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肖爱民从郑孟君处购买了云南三七牙膏后,郑孟君主张肖爱民未支付全部货款,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肖爱民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故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一方即郑孟君的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肖爱民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和合同履行地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在(2020)最高法民辖34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约定合同履行地。而对于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不宜再以送货地、收货地、验货地来确定合同履行地,也不能以实际履行地作为认定标准,要根据当事人争议或案件纠纷所针对的合同项下的某项特定义务来确定。本案中,原告是因被告违反了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诉请被告给付货款,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应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2、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1)在买方起诉要求卖方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的情形下,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卖方所在地

(2)在因卖方未交货,买方起诉要求卖方返还货款情形下,指向的合同义务是被告的交货义务,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卖方所在地

例如在(2020)豫01民辖终168号一案中,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审原告与被告已经达成合同解除协议,原告诉请被告返还货款、支付利息,指向的合同义务是原审被告的交货义务,故本案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合同履行地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被上诉人住所地,被上诉人住所地在山西省××县,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山西省××县。

在(2020)吉24民辖终38号一案中,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张某主张其与康某系买卖合同关系,所确定的合同义务为康某提供口罩,张某给付货款。现张某提出返还货款诉讼请求,系依据合同义务要求康某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应依据该项违约责任指向的康某承担合同义务内容的履行地确定管辖,故康某作为履行义务一方,其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应为合同履行地。

(3)买方诉请解除合同,要求退还货款的,为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卖方所在地

在(2021)津民辖1号一案中,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给付货币”的义务是指实体内容的合同义务,而非诉讼请求中简单的给付金钱请求,返还定金是合同解除后的责任形式,不能将接收返还定金一方理解为争议标的得接收货币一方。本案原告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返还定金,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应由履行义务一方即被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但也有法院延续已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主张标的物交付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

在(2021)鲁民再463号一案中,李玲现有的诉求基础为要求退回所供存在质量问题的货物从而返还其已付的买卖货款并进行赔偿,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履行地是确定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首要标准,而对于合同履行地一般适用特征义务履行地规则确定。所谓特征义务履行地规则,是指以当事人履行特征义务的地点来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在双务合同约定的众多合同义务中,其中包含最能反映合同本质特征的义务,应以该本质特征义务履行的地点为据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动产买卖合同的特征义务就是动产的交付,因为动产的交付标志着动产所有权和交易风险的转移,因此,应当以动产标的物的交付地或者标的物交付地点作为该合同的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该司法解释虽已废止,但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仍具有参照价值。涉案家具销售单约定的送货地址或者交货地点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履行地在济南市历城区,故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应立案受理,原审以济南市历城区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李玲的起诉不符合涉案买卖合同的特征和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4、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结 语

司法实践中,针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问题,在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往往要根据诉请的法律关系,义务的履行方来具体判断合同的履行地,并进而确定管辖。

若是卖方,诉请支付货款,可以根据“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来将管辖确定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而若是买方,诉请交付货物或是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则往往认定为相对应的合同义务是交货义务,“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则是卖方即被告所在地,这也将大大提高诉讼维权的成本。

因此,在合同签署阶段就约定好管辖法院非常重要,能够为日后的维权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维权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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