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续租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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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不定期
三个原因
1、书面合同,不是说,仅限纸质合同一种。
书面是与口头对立的。书面就是有实物载体,口头就是没有实物载体。
电子数据的也属于书面!
2、民法典707条,相较与合同法215条,有重要修订,增加了一个条件(无法确定租赁其限)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合同的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合同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这里边有三个条件,租期6个月以上应采书面+应采书面而未采书面+无法确定租期!
重要的是,无法确定租期。如果能确定租期,就不是不定期租赁!
3、同理也不适用,未约定租期或者约定不明。不适用,期满继续租用,出租人未提出异议。因为你们双方已经续租,采用微信方式,已经属于书面方式。
续租=/=期满承租人继续使用出租人未提出异议。而是你们双方重新签订了租凭协议。依据734条,还属于优先承租呢!
至于新签订的租赁协议,租期是否约定清楚,看你们微信记录中,有没能有可以确定租凭期限的证据。如果能确定,依据730条,还不会认定成不定期。
如果新租赁期无法确定,还需要用730条提到的,用民法510条的合同漏洞填补规则(先协商,协商不成看惯例,双方的交易习惯;还不能确定,才视为不定期!)
所以基本上,不太会被认定成不定期。
第七百三十条 【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及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