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不明时该合同无效 合同条款约定不明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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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索引:
第六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 交付期限与价格执行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案例分析:
被告斐翔公司系被告斐讯通信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专门为被告斐讯通信公司所属生产基地和其他子公司采购原材料。
2016年7月5日,原告与被告斐翔公司签署《采购框架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斐翔公司提供通讯专用天线。结算方式(一般为电汇90天或月结60天)。
原告按照被告斐翔公司订单要求供货,实际产品送达被告斐讯通信公司生产基地及其他子公司。
被告斐翔公司验收货物后,由原告开具发票,被告斐翔公司收到发票后一至两个月付款。
从2018年6月开始,被告斐翔公司开始逾期付款。
2018年7月,双方对账确认原告已经开票被告未付的数额为10,527,309元。原告遂向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判决:
一、被告斐翔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增信电子有限公司货款10,527,293.37元;
二、被告斐翔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增信电子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10,527,293.37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律师分析:
该合同中,约定结算方式(一般为电汇90天或月结60天),该约定按照一般人的正常理解,无法确定支付款项的具体时间,故原、被告对于货款的付款时间约定不明,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一般来说,在经过原告催告支付后,合理期限内,被告应当支付。如果起诉之前未进行过任何催告,一般将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之日,作为催告日。
律师提醒:
实践中,有很多人认为,合同条款中,关于支付方式、需要支付的金额等没有约定,就不用付款,并以此对抗对方。殊不知,合同法对这种情况早已经有了明确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在买卖合同中,如果是分期付款的,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市场交易各个主体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