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是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还是双务合同

2023-04-19 21:03: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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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是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为付费合同。根据当事人权利转让是否有偿,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如果合同的一方不付出任何代价就享有合同权利,这是一份无偿合同,否则这是一份有偿合同。保险合同订立后,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承担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越多,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就越大,因此保险合同是一种付费合同。保险合同是双向合同。所谓双服务合同,是指双方都有义务的合同。与此相对的是单一服务合同(单边合同),即只有一方承担义务的合同。在保险合同中,一方(投保人)有支付保费的义务,另一方(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赔偿义务,因此属于双重服务合同。投保人不履行给付义务的,保险合同不成立;保险人不履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义务的,投保人可以通过法律等方式保障其权利。然而,英国、美国等国家倾向于认为保险合同是单向合同。原因在于:保险合同订立时,很难确定保险人的责任是否发生;但投保人必须履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才能使保险合同成立。而且,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即使在履行了交纳保费义务后,仍需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全部条件,保险人员也要履行承诺义务,依法赔偿损失。另一方面,保险合同一旦成立,只有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有赔偿义务,保险人不能强迫投保人承诺任何行为或义务。

保险纠纷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有原则的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关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协议。保险合同纠纷指投保人与保险人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与保险人因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以及违约责任等引起的纠纷。保险标的物,指投保人投保保险的财产,比如某建筑物、某运输工具等。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进一步明确涉及运输工具和货物运输的保险纠纷的管辖,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_____ 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

第五条 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10年交、20年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1.每年在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的5%增加保险金额。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3周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3.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一年度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本合同即行终止;第二年度及第二年度以后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增加后的保险金额给付,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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