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合同法研究读书笔记(分享读书笔记14——王利明《物权法研究》)

2023-05-26 23:31: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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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合同法研究读书笔记

王利明

物权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并非债权请求权或者准债权请求权,作者认为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并且由于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也可以适用于知识产权和人身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所有权返还请求权。适用主体不限于所有权人,适用范围扩大,包括他物权人。但是不包括其他非物权人,例如债权人、占有人等,他们有适用的法律依据来主张返还,如合同规定或者占有的规定。

排除妨害请求权。排除妨害的费用谁承担 举一个例子:大风挂到甲的大树到乙家院子,甲的返还原物请求权vs乙的排除妨害请求权

作者认为从三个维度考虑 过错,受益,损失。支持乙。

消除危险。未来的危险属于危险,现实的危险属于妨害,适用排除妨害。

恢复原状。属于物权请求权,而非有些学者认为的债权请求权或准物权请求权。

物权变动

意思主义:法国 日本 单凭债权意思即可转移物权。

形式主义 物权形式主义 德国 债权意思+物权意思+交付登记

债权形式主义 奥地利 债权意思+交付登记

不动产登记

登记簿:采用物的编成主义 以登记簿为准

权属证书:权利人的物权证明

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的折中模式

异议登记:权利人在有异议登记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处分不动产。

动产交付

简易交付

指示交付:依照物权法26条,只有依法占有的动产才可以进行指示交付,但作者认为非法占有也可以指示交付,受让人同时受让了权利不能实现的风险。但是对于有瑕疵的返还请求权不能进行指示交付,例如动产被第三人留置。

占有改定:是否使用善意取得?有学者认为属于效力待定,物权人能主张无效。

占有委托物:基于合法契约:承租人,保管人 (适用善意取得)

占有脱离物:非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盗窃,遗失

a的房子卖给了b,a继续承租,a把房子卖给了c,c符合善意取得条件,c能否善意取得?

效力:由于无法公示,不能对抗第三人。

解答:占有改定不适用善意取得指的是买受人的交付模式是占有改定,a和c之间,c还没有实际交付或登记,所以没有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故不适用。

这里的适用善意取得指的是a和b之间的交付模式是占有改定,与c没有关系,仍然可以适用a和c之间的无权处分善意取得。

4.特殊动产物权何时转移?

合同生效?交付完成?登记完成?我自己的观点是完成交付就发生物权变动。

作者认为应当具体分析。若因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则完成交付时所有权变动,但是若已经办理了登记,而登记人是善意的则登记权利人优先受到保护。

我觉的这样的话完成交付但是没有登记的那个人对动产的占有公示就没有任何意义了,仍然具有尽快登记的担忧,而善意第三人并没有对谁占有该动产进行审查,这样还不如规定成登记生效主义。

解释:

这就是登记生效主义,正是因为不能对抗第三人,所以第三人登记过后优先于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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