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合同和示范性合同的区别 充分发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范、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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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是行政主管机关或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市场交易需要而制定的,供当事人在缔约时参照使用的、标准化的合同文本。
示范文本采用书面形式,全面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体系结构完整,条款安排有序,具有规范性;示范文本就特定类型的交易设计了一般性、共通性的合同内容,而不是仅针对某一特定的交易,具有通用性;示范文本是行政主管机关或行业协会、商会居于中立的立场,兼顾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利益而制作的、内容公道合理的合同文本,具有公平性。
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初开始,我国就非常重视示范文本的制定和推广工作。
经过30余年的持续努力,市场监管总局和原国家工商总局单独或联合其他部委发布了一大批示范文本,在推进市场交易规范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示范文本的制定和使用,在多个方面具有重要、积极的意义。
第一,示范文本可以帮助当事人解决“不知道如何订立合同”的困难。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迅速,市场主体数量庞大,但不少的当事人由于缺乏合同法律知识、不熟悉市场交易规则等,所订立的合同无法有效地保护自身权益。示范文本内容丰富全面,就各类交易中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及争议解决作出了规定,化解了当事人不知如何订约的后顾之忧。
第二,示范文本平等对待合同各方当事人。示范文本是行政主管机关或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以中立、公正的立场,兼顾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制定而成的,内容公平、合理。当事人采用示范文本缔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摆脱被对方当事人利用优势地位或格式条款在合同中加入不公平内容的风险。
第三,示范文本可以阻止不正当的交易行为,规范市场交易秩序。一些市场主体为了获得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往往采用各种违法、违规的手段和方法,造成交易对方的损失,破坏市场秩序,如强买强卖、缺斤少两、以次充好、欠钱不还、以各种名义违法收取费用、随意违约且拒不承担违约责任、为纠纷解决设置各种障碍等。
它们往往利用其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在合同中加入对其有利的条款,致使对方当事人有苦难言,扰乱交易秩序。示范文本的制定单位通过前期的调研,系统归纳总结各类交易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在示范文本中作出公平的规定,纠正了各种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从而为当事人履行合同和解决纠纷提供了合理的规则。
第四,示范文本的广泛使用,有利于市场监管机关和其他行政主管机关开展合同监管工作。尽管示范文本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在使用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时可以对示范文本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但示范文本得到广泛采用后,市场主体之间的合同内容将主要根据示范文本确定,从而有利于形成较为统一的市场交易理念、规则、行为模式以及更为和谐有序的纠纷解决机制,大大降低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难度,有利于建立风清气正的市场交易秩序和监管秩序。
第五,示范文本是在市场交易中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抓手。一些市场主体在经济利益面前迷失了自我,坑蒙拐骗、恃强凌弱、损人利己,强迫交易对方接受不公平的合同内容,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示范文本的制定和推广可以正本清源,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要求的平等、公正、诚信、法治、和谐、友善等理念充分体现、运用到合同交易实践之中。
示范文本的制定和推广在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方面已经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这一工作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方面不仅切实有效,而且仍具有现实必要性。
未来不仅要更加重视国内交易中示范文本的制定与推广,而且还应当配合国家扩大开放的精神和“一带一路”建设的需要,积极参与国际贸易领域的示范文本制定工作,并为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国家开展交易活动提供示范文本,从而进一步扩大示范文本的应用范围,提升示范文本的应用价值和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