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卖合同的检验条款中 买卖合同中关于检验期限的法律规定

2023-05-31 13:19: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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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卖合同的检验条款中

法条依据:

《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六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六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一、买卖双方约定了检验期限

(一)原则上为有约从约

强调买卖双方的意思自治,鼓励买卖双方根据标的物的特性合理的确定质量检验期间,该检验期间即为质量异议期。但买受人应履行通知义务。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例外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上述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二)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

1、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2、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二、买卖双方未约定检验期限

(一)合理期限内通知

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

例外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上述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二)合理期限的两条限制

1、二年内

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质量保证期

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上述二年的规定。即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有质量保证期的,质量保证期为最长合理期间

质量保证期,是出卖人承诺合同标的物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当具备合同约定的以及国家或行业标准确定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性能的期间。质量保证期则是为了确保标的物质量和性能符合合同约定且在一段时间内不发生不合理的减损。在质量保证期内,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即对于买受人正常使用标的物的情况下,因标的物本身存在质量缺陷不能达到使用性能要求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出卖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例外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上述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三)推定为已检验(针对数量和外观瑕疵)

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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