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单价包干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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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单价包干合同范本
合同价款、竣工结算、付款方式
1。1。合同价款:
1。1。1。根据图纸、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包范围,本合同实行固定单价包干,包干单价为元/(单位);暂定总价为:元(大写:)。
1。1。2。本合同固定单价(含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综合费等所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和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切风险。包括但不限於本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管理费、利润、风险金、税金、保险、甲供材料保管及场内运输费、材料送检抽样检验费、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质监费、规费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费用),不因市场风险、政策风险、自然灾害等因素进行调整。
1。1。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根据设计要求取消或增加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工程量根据实际增减调整,固定单价均不作调整。
1。2。竣工结算
1。2。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4份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
1。2。2。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经甲方确认后28天内,甲方与乙方办理完成分包工程结算。
1。2。3。为方便双方核对,减少核对时间,乙方上报的结算金额,不得高出最终审定的结算金额的3%,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超出部分的造价咨询费用,咨询费用=(乙方上报结算金额-审定结算金额×1。05)×5%,并在最终工程结算总价款中扣除。
1。2。4。工程量:以实际数量计算。
1。3。付款方式(可根据各专业具体定)
1。3。1。合同签定并交付履约保证金后15个工作日内预付合同总价的%。
1。3。2。进场后分批支付至进场货款的%(以楼栋供完为一批次)。
1。3。3。全部安装结束支付至暂定合同总价的%;
1。3。4。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后付至结算总价的%;
1。3。5。余款3%分二年支付:经政府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1年保修期满后支付%,竣工验收满2年支付%。
1。3。6。尽管有上述时间规定,乙方应在支付前向甲方提交支付申请以及所需的相关资料和票据。甲方只在收到所有合格的支付凭证后,才向乙方支付。
1。3。7。如因乙方未能及时提交所需的相关资料和票据,或提交的资料和票据不能满足甲方的付款要求造成付款延误,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
23。1本合同价款采用:综合单价包干。
综合单价的组成,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设备、劳务、材料、安装、质保、管理、利润、规费、税金以及合同条款规定的保险、政策性文件规定、保证工期、质量、文明施工、验收通过、资料归档的各项费用,还包括招标文件、设计施工图纸及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包含的明示的、隐含的(人工、规费、税金政府调整)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所有费用。措施费平方米单价包干(含规费、税金):元/m
23。2暂定建筑面积平方米,结算时建筑面积依据最终施工图纸按国家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的相关规定计算并同比例进行措施费总价调整。具体详见中标报价表。
结算时承包人不得再提出调整以上措施费平方米单价费用。同时,承包人承诺以上所计取的措施费已能全部完成本工程,不再增加任何其它措施项目项及费用。
23。2合同价款的调整范围:
关于工程材料、人工、机械的说明:
a。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不计入承包人工程总价。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保管费计取方式:如承包人发生保管及管理工作,则此部分的材料设备保管费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价格的1%计取;
b。发包人指定品牌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包含但不仅限于)如下:,投标人根据指定品牌选择并自行报价(详见附表);
c.如出现综合单价里没有的材料则由发包人核价,核价不得高于市场价,核价部分材料上浮13%(含采保费、规费、税金等全部费用)作为独立费计入工程造价,直接进入结算。
d。发包人指定品牌、承包人采购可调整价格的材料:。
调整方式为(以下所有价格调整基数均为中标价):
1、钢材:以“地区的年月日至月日的平均价另加元/吨(包括装卸、吊装、运输费等费用)作为“投标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清单价格限价”。结算调差办法:按照实际进场施工日为起始日至主体封顶期间,西本新干线价格(加元/吨吊运费)的算术平均,如算术平均值的价格与“投标价格限价”之差在±5%及以内,上述材料的价格不调整;如算术平均值的价格与“投标价格限价”之差在±5%以上的,超过±5%以上部分进行调差。价差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直接计入结算。
2、混凝土:混凝土以市工程造价信息年月份信息价格下浮%作为“投标报价限价”。结算调差办法:按照实际进场施工起始日至主体封顶日期间内的“市工程造价信息”材料指导价格下浮%后进行算术平均,如算术平均值的价格与“投标价格限价”之差在±5%及以内的,上述材料的价格不调整;如算术平均值的价格与“投标价格限价”之差在±5%以上的,超过±5%以上部分进行调整。价差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直接计入结算。
3、砌体、水泥:以市工程造价信息年月份信息价格为基准价格。
结算调差办法:按照砌筑工程开始施工为起始日(须经发包人书面确认),截止装饰工程完工期间,当市造价信息所示同类材料指导价格的加权平均值,如加权平均值的价格与基准价格之差在基准价格的±5%及以内,上述材料的价格不调整;如加权平均值的价格与基准价格之差在基准价格的±5%以上,超过±5%部分多退少补。价差只计取税金,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直接计入结算。
e。承包人直接供应材料:除上述三项内容外的材料,均不予价格调整。
f。投标报价中乙供材料暂定价格调整办法:结算时,按发包人核定的价格与暂定价格之差进行调整,价差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g。承包人直接供应材料中除上述“b、c、d、e、f”条款涉及的材料外,其它材料均不予价格调整。
h。人工单价(包含零星人工)按投标报价不予调整。
i。机械台班单价(包含零星机械)按投标报价不予调整。
j。水电费按投标报价不予调整。
k。给予配合费的项目,包括,按照分包工程造价的1。5%计取配合费(以上工程均扣除设备费后的造价作为总承包管理配合费的计算基数),如果以上项目在总包退场后进场或者总包没有实际进行配合、管理的配合费将不得计取。
l。以上未列的专业分包工程及由发包人分包的工程,承包人需承担安全生产及质量要求的总包服务管理配合责任,总包服务管理配合费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取。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1)经发包人审核确认的设计变更;
(2)经发包人审核确认的现场签证;
23。4删除通用条款第23。4款。
23。5如果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合同价款调整的意见不能统一时,承包人应以双方暂定价格为依据,继续履行合同。承包人不得以该借口来停工或拖延工期或达不到要求不施工等,否则由此造成发包人的一切损失承包人予以赔偿,发包人并有权解除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