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抵税 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年限的规定,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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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弥补,基本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为5年。2022年度所得税汇算时,对于不同的类型的行业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年限的规定有以下几种:
一、五年内弥补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八年内弥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
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三、十年内弥补
财税【2018】7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四、政策性搬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五、开办费
国税函【2010】79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提示:
1、本文中的“亏损”是所得税法认可的亏损,而不是会计亏损。
2、弥补期为5年的可能后发生,但与弥补期为10后的亏损相比,可能会先到弥补截止期,对这一点,文件明确“先到期的先弥补”。即弥补期为5年的亏损相比弥补期为10年或8年的亏损可能后发生,按“先到期的先弥补”的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