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 返还 合同无效后,财产返还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时点

2023-06-14 22:41: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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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 返还

问题的提出:

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不适用于确认合同无效的确认之诉。但是合同无效后涉及到财产返还,该财产返还请求权是需要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那么该返还请求权的计算时点是从无效合同应当返还之日起算,还是从确认合同无效之日起算?

一、合同无效后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请求,应当从确认合同无效后才享有

在最高院(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指导案例中,最高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不享有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定权利,只有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效力的认定,实质是国家公权力对民事行为进行的干预。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单纯的时间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关于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请求,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案中,威豪公司与北生集团签订的《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书》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后,威豪公司才享有财产返还的请求权,故威豪公司的起诉没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二、合同无效后返还请求权,应从无效合同履行义务期届满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

最高院(2003)民二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的裁判要旨:五交化公司的贷款损失并非因本案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而形成,造成其损失的真实和根本的原因是本案借款人未按其约定的数额和期限清偿借款,故五交化公司请求保护其相应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其知道该损害发生之时而非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时起算。本案借款到期后,其诉讼时效虽在1995年1月25日前因主债务人陆续偿还部分借款本息而中断,但在此后重新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债务人未再还款,五交化公司亦未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其于2002年4月提出的要求光大合肥分行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已罹于诉讼时效,光大合肥分行据此提出的抗辩理由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起草的关于无效合同所涉诉讼时效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共提供了三种方案供讨论:

方案一、合同无效,当事人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当事人一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方案二、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方案三、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前款之外其他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003)民二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采用的是第一种方案,即诉讼时效应当自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

(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则采用第二种方案,即诉讼时效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起算,认为当事人并不享有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定权利,只有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才产生不当得利的财产返还财产请求权及该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

律师观点

因合同无效后,势必涉及到财产返还,如果一概认定合同无效后返还财产请求权从合同无效之日起算,将可能导致很大的法律风险,不利于合同的稳定性,所以笔者建议还是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如果一方当事人明知对方逾期履行合同,已经对其权利产生了损害,若一方当事人恶意通过确认合同无效来达到规避诉讼时效的目的,这种情况下法院予以规制,更符合立法原意。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3423号即持有该观点;四川省高院(2008)川民再终字第4号亦持有该观点。

而如果不是以上的情形,而仅是基于合同无效的返还问题,这个亦需要法院结合双方的利益衡量来具体确定。

综上,作为代理律师在进行诉讼过程中,需要把控好合同无效后财产返还诉讼时效适用的法律风险,找到对当事人最为有利的诉讼方式及策略,做到进可攻退可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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