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本科合同法 2022年自考00230合同法核心考点资料

2023-06-20 03:14: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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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本科合同法

第一章 合同的概述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简答】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

(3)合同是当事人间的合意。

(4)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第二节 合同法律关系

【多选】合同关系的组成要素有合同主体、合同内容、合同客体。

【多选】合同权利的效力有受领力、保持力、请求力、处分力、保全力。

【简答】合同附随义务的特点。

(1)非自始确定,随债之关系的发展而形成。

(2)具有普遍性,并非专属某一类合同之义务。

(3)一方的附随义务与对方的附随义务,以及一方的附随义务与对方的主给付义务不构成对价关系,因而不履行附随义务不适用双务合同履行之抗辩。

(4)附随义务因不能事后履行而不能独立诉请履行。

【论述】合同关系中的不真正义务。

合同当事人的不真正义务是指不以民事责任的承担为后果,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不真正义务具有以下特点:

(1)不真正义务属于一种法定义务。

(2)不真正义务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具有拘束力,属于义务主体应为之行为。

(3)不履行该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既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也不承担侵权责任。

(4)不履行义务的将给不履行义务的合同主体带来不利益,如根据《合同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这一当事人的不真正义务的,承担“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单选】合同关系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给付行为。

第三节 合同的分类

【单选】个人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

【单选】根据合同各方是否都负担义务,可以将合同划分为一方负担义务的合同与双方或多方负担义务的合同。

【单选】保险公司与张某签订受益人为张妻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双方约定由张某一次性支付50元保险费,则在合同生效后的1年内,如张某受到意外事故的伤害,由保险公司支付理赔费1万元。该保险合同属于利他合同。

第二章 合同法的概述

第一节 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

【简答】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合同法是调整特定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行为所发生的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一定义具有以下含义:

(1)合同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2)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3)合同法是调整财产性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4)合同法是调整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5)合同法是调整因合同行为所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

合同法具有如下特征:

(1)合同法是规范合同当事人行为的法律。

(2)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动态财产关系的法律。

(3)合同法的规定基本属于任意性规范。

(4)合同法既调整民事合同关系又调整商事合同关系。

【单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实施时间是1999年10月1日。

【简答】法律将合同行为作为规范对象的目的。

(1)为了充分尊重行为人的意志,体现私法自治。

(2)为了平衡当事人利益、维护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3)为了维护交易安全,鼓励交易,助长流通.

第二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多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同主体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鼓励交易原则。

【单选】合同法的调整方法和原则必须以平等为核心。

【单选】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属于合同自由原则。

【简答】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

(1)缔约与否自由。

(2)选择对象自由。

(3)选择缔约方式自由。

(4)决定合同内容自由。

(5)确定违约责任自由。

(6)确定解决争议方式自由。

【单选】在质押合同制度中确立的不得流质的禁止性规定体现的合同法原则是合同公平原则。【多选】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有直接规范功能和补救成文规定不足的功能。

【论述】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合同法上的具体表现。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诚实信用原则通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的全过程中,都应当抱有真诚的善意,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实事求是、讲究信誉,全面地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根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缔约当事人于缔约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诚实信用原则贯穿于合同法的始终,其所要维护的是两个平衡,即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合同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诚实信用原则有两项功能:一是直接规范功能,二是补救成文规定不足的功能。

【多选】我国合同法中体现鼓励交易原则的具体规定有严格限定合同的无效;严格限制合同不生效;确立合同效力待定制度;严格区分合同成立有与生效;提高缔约效率,促进合同成立;尽可能认定合同有效;严格限制合同的解除;确立了可预见赔偿制度。

第三章 合同的成立

第一节 合同成立的概念与条件

【单选】认定合同是否成立的依据是缔约人是否达成合意。

【案例分析】合同成立的条件。

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

(1)存在双方或多方合同当事人。

(2)各方当事人必须向他方作出能使合同成立的意思表示。

(3)数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形成合意。

合同成立的特殊条件:实践性合同的成立除具备合同一般成立条件外还应实施实物的交付行为,该实物的交付行为是实践性合同成立的特殊条件。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代物清偿合同等都是实践性合同,需交付借款、保管物、定金、清偿替代物后才能成立。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与合同成立时间、地点

【简答、论述】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订立一般须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过程要约是一方希望和他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成立,应同时具备下列4个条件:

(1)要约须由未来的合同当事人发出。

(2)要约须向未来的合同当事人发出。

(3)要约人须有订立合同的确定意思。

(4)要约须具备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

要约的效力有二:一是受要约人取得承诺权;二是要约人受要约的约束。

《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表示到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的成立,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进行。

(2)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并有成立合同的意思。

(3)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进行并在承诺期限内到达对方。

(4)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生效前撤回其承诺、阻却承诺效力的行为。承诺的撤回文件须先于或同时与承诺文件到达要约人之处,否则不发生撤回效力。

承诺的迟到是指承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到达要约人之处的客观情况。承诺人未在适当时间发出承诺而致承诺迟到的,当然不发生承诺效力。承诺人已在适当时间发生承诺但因传递等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原因而迟到,要约人应将承诺迟到状况通知承诺人。

【单选】包装是对要约内容作出的非实质性变更。

【多选】要约拘束力的具体表现有要约人不得随意撤回要约;要约人不得随意变更要约的内容;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要约;受要约人享有对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权利。

【论述】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根据《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由于合同订立的方式不同,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也不同。以口头方式订立合同的,口头承诺的发出时间即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口头合同成立的地点为声音到达的地点。采用合同书方式订立合同的,以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以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或盖章地点作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约定的订立地点与实际签字或盖章地点不符的,应当认定约定的订立地点为合同订立地点;合同没有约定订立地点,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订立地点,最后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合同订立时间。采用信件方式订立合同的,以承诺信件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作为合同成立时间,以承诺信件到达要约人的地点作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要约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作为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要约人未指定特定系统的,以作为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要约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实践性合同自实施了特定行为后合同方能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签订确认书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节 几种特殊的缔约方式

【简答】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及悬赏广告撤销的规则。

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有:

(1)悬赏广告必须依广告方法向非特定人为意思表示。

(2)悬赏广告以要求他人完成一定行为和对完成行为的人支付报酬为内容。

(3)悬赏广告中具有完成指定行为是报酬给付义务发生的前提的内容。

悬赏广告撤销应遵循以下规则:

(1)悬赏广告的撤销应在指定行为完成以前进行。

(2)悬赏广告内容中明确表示不撤销的,该广告不能撤销。

(3)广告人在广告内容中明确限定指定行为完成时间的,该悬赏广告不能撤销。

第四节 缔约中的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

【简答、案例分析】缔约过失的类型。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行为属于缔约过失行为: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此类行为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的行为。

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与他人订立合同。

③缔约之际,一方因过错致合同不能成立。

④因一方缔约过错致合同履行不能。

⑤合同因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合同无效。

⑥缔约中的无权代理行为。

⑦因实施显失公平的行为致合同被撤销。

⑧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未尽保护义务而侵害他方权益。

缔约过失并不仅限于上述情形。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因未尽必要之注意义务而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也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简答、论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条件和内容。

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缔约人于缔约之际未善尽必要注意之义务。

(2)缔约相对人蒙受财产损失。缔约过失责任是民事赔偿责任。

(3)未尽缔约之际的义务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4)不履行先合同义务的一方主观上有过错,包括不履行义务的故意和过失。

根据有关规定,缔约过失责任包括:

(1)赔偿损失。实践中因缔约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主要表现如下:

①合同因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所造成的损失。

②缔约过失行为虽未影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但仍造成相对人损失。

③缔约中未对缔约相对人尽保护责任而造成相对人损失。

(2)解除合同。在缔约过程中,因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告知缔约相对人相关事实的,即便合同已成立、生效,合同的相对方也有权解除合同。

第四章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第一节 合同的内容

【多选】根据合同条款对合同成立所起的作用不同,合同条款可分为绝对必要条款、相对必要条款和任意条款。

【多选】合同的绝对必要条款包括当事人、标的、数量。

【多选】合同的相对必要条款包括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简答】依习惯推定成立的相对必要条款与依习惯推定成立的合同附随义务的异同。

依习惯推定成立的相对必要条款与依习惯推定成立的合同附随义务既有相同点也有区别。其相同点表现为:

(1)二者在合同中均无记载,否则将无须推定。

(2)二者都是合同必备的、应当成为约束当事人的内容。

(3)二者都是基于诚信原则、合同性质、合同目的、交易习惯推定而存在。

其区别主要有:

(1)依习惯推定成立的相对必要条款包含的内容不是给付义务的内容,而是给付义务的质量、数量或履行规则等;而依习惯推定成立的合同附随义务包含的内容是给付义务的内容,如照顾、协助、保密等义务。

(2)依习惯推定成立的相对必要条款包含的内容可以预先约定,如果预先有约定,则无需依习惯推定。依习惯推定成立的合同附随义务包含的内容难以被预先约定,它是在合同的履行、发展过程中形成的。

(3)依习惯推定成立的相对必要条款的目的是实现合同权利人的给付利益。而依习惯推定成立的合同附随义务的目的在于辅助实现合同权利人的给付利益和避免侵害债权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

第二节 合同的解释

【单选】合同解释的目的是探求合同当事人的真意,使合同内容明了或者使合同内容完整。

【单选】合同解释的对象是意思表示,但具体是表示行为。

【多选】为了确保合同解释符合当事人的真意,现行法律确立了一定的解释方法,主要有合同文义解释、合同整体解释和合同目的解释。

【简答】交易习惯的成立要件。

(1)交易习惯应当是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是一种业内普遍实行的行为。

(2)作为交易习惯的通常做法必须在合同订立前已经存在,并为合同当事人于缔约时所知道或应当知道。

(3)合同当事人没有通过约定排除,或以其他方式明示排除以交易习惯解释和补充合同的内容。

(4)作为交易习惯的普遍做法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背离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节 合同的形式

【单选】电报、电传、电子邮件属于合同的书面形式。

【单选】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中,电话交谈属于口头形式。

【单选】顾客按自动售货机上的规定,将货币投入机器内,取得售货机吐出的商品。这买卖合同的形式是推定形式。

第五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合同的生效

【单选】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简答、论述】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1)判断标准不同。

(2)构成要件不同。

(3)发生时间不同。

(4)法律效力不同。

(5)法律责任不同。

(6)体现意志不同。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也存在着联系。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只有已经成立的合同,才存在是否生效的问题,即生效的合同必然已经成立;但成立了的合同未必就已经生效。

第二节 合同的生效条件

【论述】合同主体的生效条件。

(1)合同关系当事人应当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根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能够加入合同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民事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订立合同的缔约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现行民事立法的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订立合同的行为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订立合同行为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订立合同行为属效力待定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订立合同的行为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有效。

【多选】合同的一般生效条件包括主体资格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意思表示形式符合规定、意思表示内容确定、意思与表示一致等。

第三节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多选】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类型有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因欺诈而订立的损害非国家利益的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损害非国家利益的合同;乘人之危的合同。

【简述】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的条件。

(1)一方实施欺诈行为。

(2)另一方陷入认识上的错误,并与相对方订立合同。

(3)一方的欺诈行为与另一方的认识错误存在因果关系,另一方的认识错误与缔约行为有因果关系。

(4)欺诈方有使另一方的认识陷入错误的故意,并有使另一方因错误而订立合同的故意。

(5)合同的实施损害国家利益。

第四节 无效合同

【多选、简述】无效合同的种类。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无效合同的种类主要有: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监护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所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5)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7)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

(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9)其他无效的免责条款。

【单选】无效的合同,自订立时起无效。

第五节 合同效力待定

【多选】效力待定合同包括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且非纯获利益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单选】在无权代理的合同中,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进行追认,行使追认的时间为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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