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写一份买卖合同文本 如何起草一份实用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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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初入职场,审核、起草一些简单的小合同。那时候总想寻找一点经验,有系统的学习,所以找到一本书《完美的合同》,如获至宝买了来认真看了。
执业多年,加上最近的一些实务经历,我深切的感觉到,完美的合同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只有完美的设计,合同还是实用的好!
因为律师眼里完美的合同,往往在法律上没有问题,对代表的当事人而言也剔除法律风险,可是拿出去,对方是不是会签署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也就是说,一份完美的合同,没有可行性,无法签署或践行。
其实合同是交易主体间的承诺和安排,靠的还是当初的信任和利益追求之需要,不论条款多么周密,没有这个基石,或者说,主体就是不遵守,再完美的合同都有漏洞。
而在签署之时,主体出于利益考虑也会对合同条款进行磋商和修改,最终的版本是双方的妥协、权衡之结果,是双方认可各自可以有能力和信心及决心一以贯之的文字和承诺。
那么,如何起草一份实用的合同呢?
笔者觉得分为几步。
第一,合同是对主体间交易的安排和约定,所以首先要了解这项交易在法律上有哪些规定和要求?强制性的法律规定、非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政策文件等都有哪些?只有做到对这些规定心中有数,才能在写合同时不至于犯下违反规定的错误。因为违反不同规定,可能影响合同效力和在设计合同条文时有认识偏差。
第二,合同的基本条款要全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典生效后,将适用民法典的合同法篇)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虽然这不是强制性规定,但是,如果缺少诸如主体信息、价款、标的等条款,一般不能确定这是一份完整的合同。
第三,充分利用已有示范文本做参照。我们生活中的各种合同针对的交易多种多样,而从合同法第十二条可以看出,其建议的合同条款“数量”“质量”似乎更接近于最简单的货物买卖合同。所以该条又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那就是说,有示范文本的,可以参照示范文本,这样的示范文本在一些行业或者地区确实会有,可以在起草合同时参考使用,比如购房合同、装饰装修合同等。但一般这类合同也都需要具体情况具体适用加以调整,并非使用起来万无一失。
第四,合同法分则中专门针对常用的非常有特点的合同进行归纳和分别规定,这类合同学理上称为有名合同,比如赠予合同、承揽合同等。而这些规定针对交易特点就更为明确的规定了一些内容,哪些可以做哪些不能做,哪些是哪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也都做比较清楚的规定。如果起草的一份合同属于有名合同,那么可以参照合同法的这部分规定再调整完善。
第五,合同体例要灵活安排。笔者认为做好前面四点,一份合同勉强具备基本的条款内容,还算不上是一份完整的合同,接下来才是考验律师实践经验的部分。合同不是死板的文字和条款的堆砌。笔者一直认为,合同的体例安排是一件考验起草人的事情,怎么安排?具有相当的灵活性。有的合同适合按照交易或者说涉及的业务流程安排体例,比如一份投资入股协议,业务主线可以按照尽调、投资入股、运营监管安排、退出机制的顺序,相应地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这样的合同一目了然,什么阶段各方应做什么。但是如果是一份商业租房合同,在约定交房、付款、退房之后,期间的权利义务可以按双方主体分别安排条款统一约定。而且全文的逻辑须周密、双方权利义务责任都须根据法律和实践需要约定清楚,没有遗漏或者矛盾和重叠。
第六,体例安排好之后,一份完整的合同算是形成,接下来需要更深层次的功底,需要律师有长期积累。比如条款的用语更规范,全文都统一,法言法语、专业精炼。一些细节的处理,比如争议条款的约定,律师根据实践经验和以前遇到过的问题认为有更好的合同条款处理方式,则要对之进行处理。有些用语用这种表达方式或者处理方式,对方接受不了,则换一种说法让对方没有那么敏感但是对客户权益还能加以保护,这才是最好的设计。
做到以上六点,一般能够起草一份实用的合同,既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又相对完整和实用。在现实中,是没有百分之百完美的合同的,也没有百分之百招之即用的合同模板,都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双方需求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