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新城建工门诊部治疗腰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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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新城
危房紧急拆除决定书不能草率作出
一、 案情回顾
王某珍(男已故)是位于西安市新城区XX路XX号56幢10406房屋的所有权人。
2020年6月底,妻子王某芳回家发现房屋的门上张贴了4个文书。
王家人从未委托任何鉴定机构对涉案房屋进行鉴定,也从未收到过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就涉案房屋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新城区棚改办无权委托鉴定机构申请对房屋进行危房鉴定,而且对其委托的鉴定机构信息也一无所知。
案房屋被新城区人民政府列入征收范围,住建局作出避险决定书,不符合法定程序。2019年4月30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政府作出《通告》,将涉案房屋列入被征收范围。之后政府征收行为被法院判决:征收决定确认违法,但考虑公众利益未被撤销。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涉案房屋应当由征收部门先进行补偿后,才能按照征收程序予以拆除。而住建局在征收部门未给王家人进行任何补偿、也未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作出上述避险决定,不符合法定程序。
于是将住建局告上了法庭,现请求撤销新城区住建局2020年6月19日作出的《危房拆除暨紧急避险决定书》。
二、 被告答辩
住建局辩称,具有法定职权,作出涉案《危房拆除暨紧急避险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三、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案涉决定书认定了王家户房屋为危房,要求限期搬离并交付,且告知了诉权,即已对王家户设定了强制义务,对其产生了实际影响,王某芳起诉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业主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明确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情形。第二十八条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辖区内房屋有该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建设单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并告知区、县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根据上述规定,对危险房屋委托鉴定的主体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建设单位。
本案中对王家户房屋进行鉴定的委托人为西安某咨询有限公司,不符合法定关于委托鉴定主体的要求。《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安全鉴定应当由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
本案中,未有证据证明对王家户房屋进行鉴定的陕西中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系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据此,被告作出案涉决定书依据不足。
四、 法院判决
撤销被告西安市新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的《危房拆除暨紧急避险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