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合同到期续签递增多少(劳动合同到期会自动续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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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咨询我,关于劳动合同到期自动续签的问题。在服务企业的过程当中,我也发现很多企业会有这样的做法,“合同到期后乙方(劳动者)继续留在甲方(用人单位)工作,但没续签劳动合同的,视为原劳动合同的自动续签,直至重新订立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就是在劳动合同中直接约定到期自动延期(续约、续签)的条款。那么对于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来看一下这种做法是否可行。
一、“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签”条款存在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的签订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在商事、民事合同中,我们经常能看到这样的表述:“本合同到期后,如甲、乙双方无异议,合同自动顺延一年。”值得注意的是,民事合同是合同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体现,只要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条款应认定为有效。但是,劳动合同与之不同,由于劳动关系涉及人权保护与劳动者生存等问题,且基于劳动合同订约双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二者谈判实力大多数是不平等的,因此国家法律对劳动合同的干预程度明显要高于一般的民事合同,自然要严格遵循国家法律的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续签劳动合同的时候,也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仅仅采用“自动续签”的方式,缺乏了单独签订的行为,不符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
此类条款容易被确认为无效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而自动续签条款一方面免除了用人单位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排除了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因此这样的条款符合《劳动合同法》中“无效条款”的情形。
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造成严重影响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因此,假设该劳动者已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认可这种条款的效力,将会导致劳动者丧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
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从用人单位的角度出发,容易导致用人单以不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为由终止劳动关系,而规避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的责任。从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劳动者也可以随时主张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司法解释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大家可能会疑惑,这样的规定是否意味着最高院认为只要双方未提出异议,原劳动合同就能够自动续签呢?其实不然,上述规定是对出现劳动合同到期但劳资双方未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后,判定双方在事实劳动关系中所应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依据,其主要解决的是事实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问题,并不是解决合同是否需要续签的问题。这里所说的原条件,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资报酬、劳动纪律、劳动条件等内容,但不包括原劳动合同期限。
二、未续签劳动合同视为自动续签吗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续订合同属于订立劳动合同中的一种形式,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是对出现劳动合同到期但劳资双方未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后,判定双方在事实劳动关系中所应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依据。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均无意向解除劳动关系时,在未对权利义务进行明确变更的情况下,视为双方按照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原条件”包括工作内容、工资报酬、劳动纪律、劳动条件等内容,但不包括原劳动合同期限。
三、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劳动关系的处理是适用解除还是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49号)针对该司法解释指出:“该规定中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这种事实劳动关系,可以视同参照原合同条件继续履行,只是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均可要求终止劳动合同。
四、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否可以得到“双倍工资”
好多劳动者咨询,劳动合同到期了,单位通知不续签了,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由于是合同到期使合同终止,所以单位没有过错,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那么劳动者到底能不能得到补偿呢?答案是肯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在合同期满后不续签,劳动者都能拿到经济补偿,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单位在维持、提高待遇的情况下跟你续签,而你仍不同意续签的。这项新的补偿的计算开始时间为2008年1月1日,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个月工资计算劳动者自己主动辞职,是否可以得到经济补偿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当劳动者主动离职的理由正当时,劳动者是可以得到经济补偿的,那么什么是理由是正当的呢?劳动合同法是有具体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江苏省规定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十七条 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
北京市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合同期满不续签合同劳动者可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