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无效反担保合同有效吗(反担保合同的主合同既不是担保合同也不是委托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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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新担保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的观点是“反担保合同中是没有主合同的,反担保人担保的是担保人的追偿权,而追偿权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
为什么反担保合同的主合同不是担保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新担保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认为,如果反担保合同是担保合同的从合同,则债务人只能是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笔者尚不理解),然而,反担保人的债权人又恰好是担保人,这就造成了一个逻辑问题:反担保人再向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后,又可以主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追偿。这显然是不可能的。而且,按照担保原理,反担保人担保的是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如果认为担保合同是主合同,则主合同的权利人是债权人根本不是担保人,这样一来,主合同的债权人就可以直接请求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了。因此,反担保合同并非担保合同的从合同,反担保人担保的也不是担保合同项下的债权。
为什么反担保合同的主合同不是委托担保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新担保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未直接解答。笔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新担保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理解认为,反担保合同担保的主债权应是担保人再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享有的追偿权,该追偿权并不是基于委托担保合同而产生的。有没有委托担保合同或者委托担保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担保人基于反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反担保人进行追偿。
回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担保合同无效,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担保人按照反担保合同的约定,在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反担保合同无效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当事人仅以担保合同无效为由主张反担保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在担保合同无效时,反担保人担保的是担保人的追偿权。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按照反担保合同向反担保人请求承担担保责任。反担保人此时承担的并非赔偿责任,而是担保责任,因为此时反担保合同是有效的,担保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反担保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