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延合同需要书面签订吗(在劳动合同存在自动续延的情形下,是否需要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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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情形下劳动合同到期了,可以自动续延?
劳动合同到期后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依法自动续延至相关情形消失为止?作者查找了一下《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条,相关情形主要集中在《劳动合同法》第42条、45条的规定中。尤其是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作者罗列了一些《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如下: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六)项作为口袋规则,收纳了一些不便明确列举的情形,这其中就包括《工会法》第18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以及《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当然这个规定并不明确,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7条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上述7种情形是较为常见的,作者通过网络搜索,还有一种少见的情形是集体合同协商代表,应延长至任期期满。这个规定见于《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第4条、《集体合同规定》第28条。
上述即为涉及劳动法律中规定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无特殊情况下,劳动合同应当自动续延的8种情形。
二、既然法律规定劳动到期了可以自动续延,那是否需要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现在的问题是,既然法律法规规定了这几种情形下劳动合同到期了可以自动续延,那实践中用人单位是否需要跟劳动者签订一个书面的合同为好呢?
目前对此并无明确规定,有观点认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劳动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是不需要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毕竟法律法规都已经明确规定了出现该种情形时候,劳动合同自动续延到相关情形消失为止,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多此一举的行为。
当然,也有反对的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其法定义务,法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因何种原因导致合同期限的顺延而免除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否则,需承担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而且第81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用人单位对此如何操作?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述劳动合同到期后延续的情形,到底是否需要跟劳动者再签订劳动合同存在争议,从预防风险角度考虑,用人单位做好下面事项:
用人单位不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到期自动延续,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单位劳动者进行筛选,查找哪些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到期后依法自动续延的情形,让这类员工签署《劳动合同续延确认书》等,约定劳动合同延续至相关情形消失为止,也避免了多签订一次劳动合同。
至于是否会产生二倍工资赔偿的风险,江苏省的用人单位大可不必担心,根据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中第4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续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续延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每月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劳动者即使符合法定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可以自动续延的情形的,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也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中写明了“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的怎么办?这一点需要注意,对于那些不属于法定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可自动续延的劳动者而言,这可以视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重新订立了一次劳动合同,这个要引起用人单位的警惕。但是对于劳动合同到期可依法自动续延的劳动者而言,是不算作重新订立了一次劳动合同。根据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中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届满后自动续延的,应视为双方重新订立了一次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事由依法续延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