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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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释义
航次租船合同属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种,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为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纠纷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条的规定,因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1、《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六条 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下列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以下规定:
(一)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二)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四)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五)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六)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七)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四)项的保赔标的物所在地指保赔船舶的所在地。
4、《海商法》:
第九十四条 本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
本章其他有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航次租船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
【法律适用】1、《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案情 原告:天福船务有限公司。 被告:增城市商贸经济发展总公司。 1995年10月31日,中粮公司与豫新公司签订代理进口大米协议,约定由中粮公司代理豫新公司进口1万吨越南大米。
案情 原告:海南省某海运有限公司。 被告:海口某石油实业公司。 1995年11月6日,原告海南省某海运有限公司(下称某海运)与被告海口某石油实业公司(下称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航次租船合同。
[当事人] 原告天津X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纪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某,上海某船务有限公司天津工作组主任。
[当事人] 原告天津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汉阳西道三乐里一单元20层。 法定代表人纪学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茂章,上海浙航船务有限公司天津工作组主任。
「案情」 原告:大连华兴船行。 被告:日本国平成商事株式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