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后未及时签订合同怎么办(招投标实务:采购单位拖着不签合同,中标人应该怎么办)

2023-09-19 22:30: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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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后未及时签订合同怎么办

招投标实务:采购单位拖着不签合同,中标人应该怎么办?

在招投标流程中: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主要内容应包括:中标工程名称、中标价格、工程范围、工期、开工及竣工日期、质量等级等。对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也应当同时给予通知。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还应退还这些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投标文件和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实务一:中标通知书并不等同与合同。

中标通知书是在招标结束并确定中标企业后,通知企业中标的文书。但是,中标通知书并不等同与合同,招标企业跟中标企业还是要签订合同的。

招投标流程和具体步骤:

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合同前谈判。而投标人获得中标通知书,参加合同前谈判

签约前合同谈判及签约:

1、签约前合同谈判

中标人首先与建设单位就技术要求、技术规范、施工方案等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讨论和确认。同时,应特别注意合同中的价格调整条款以及支付条款,要与建设单位进行磋商和确认。另外,对于工期、维修期、违约罚金和工期提前的相关奖励。场地移交及技术资料的提供等相关条款也应通过谈判呢进行明确。

2、签约

合同谈判结束后,中标人交履约担保,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协议书。

(招标人与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个工作日之内签订合同,并交履约担保。)

实务二:你有采购单位以各种理由“拖着”,拖着不签合同,中标人应该如何办?

30日内须签合同,采购单位违规。

根据87号令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87号令第七十条还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可以据此与采购人沟通,向当地财政部门反映,向采购人发出律师函,直至到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实务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或中标人拒绝签署合同,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如果一方拒绝订立合同,拒绝订立合同的一方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法律并没有明确。

根据招投标行业权威专家观点:拒绝订立合同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也许有人会问,既然双方已经存在合同关系了,为什么《招标投标法》还要求双方订立书面合同呢?原因是这样的:中标后订立的书面合同恰恰是对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时双方就建立的书面合同关系的一种补充约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权利义务的一些具体细节约定),而且中标后订立的书面合同内容必须服从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时双方就建立的书面合同(通过要约邀请-要约-承诺形成的合同)。《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不得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就是指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内容。

通过招投标方式确立的合同是一类特殊的合同。因为涉及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权利义务的一些具体细节约定常常无法在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中体现出来,所以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尽管双方已经建立了合同关系,双方还应当对履行合同涉及的具体细节做出补充约定,即签订书面合同,但这个书面合同不得背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内容。所以拒绝订立合同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实务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因为招标文件违规问题会废标吗?

对于政府采购项目而言,中标结果公告期间无异议,就会按程序发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开始进入合同签署和项目交付履约环节了。如果没有质疑投诉,采购项目一般不会出现废标情形。若果出现履约纠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合同法》的规定来进行处理。

采购文件违法应该依法废标。其实,《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影响潜在供应商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对此,不能心存侥幸。因为招标文件违法,即使没有供应商质疑、投诉,仍然改变不了违法的事实,存在着巨大的法律和审计风险。

实务五:中标通知书已发之后 招标方无正当理由要废标?甲方说废标必须征得投标人同意才能废,要投标人尽快给同意答复。这是正常的吗?

不正常。招标方无正当理由要废标,需要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一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一番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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