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的救济方式 《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的救济规则

2023-09-25 08:40: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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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救济方式

《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的救济规则

违约责任的类型主要从三个方面划分:按照违约的程度可以分为全部违约和部分违约;按照违约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可以分为根本违约和一般违约;按照违约的阶段可以分为预期违约和逾期违约。《民法典》中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5种,分别为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定金罚则和违约金。

所谓继续履行是指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这是追究违约责任最好的一种状态,特别是商事领域,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合同稳定性是促进商事繁荣的重中之重,因此继续履行被列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首位。营商环境的法治化最终目的并不是惩罚,也不是消除商业风险,法治化的最终目的依然是商业繁荣,因此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必然要求符合经济规律,尽可能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性。但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适合此种救济途径,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不能要求继续履行:第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例如合同义务具有人身专属性、标的物(特定物)已经毁损灭失;第二,不适合强制履行或要求继续履行成本过高;第三,未在合理期限内主张。采取补救措施一般是针对逾期违约、部分违约,属于违约造成的损害不大,采取补救措施后,可以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赔偿损失主要是针对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了实质损失。定金罚则一般是在合同订立之初,为保证合同实现而订立采用“定金”字样的条款,提供定金一方违约时,另一方不返还定金;另一方违约时向提供定金方双倍返还定金。违约金则是双方直接约定,发生违约造成损失后,发现违约金过低无法弥补损失或违约金过高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应当注意的是违约金和定金罚则不能同时适用,只能二者择一行使。因此,《民法典》为违约责任的救济提供了多种途径,既有事前的保障方式,也有事后弥补损失的救济。《民法典》作为私法,与公法最大的不同之处是,私法多指引性规范,授权性规范,少禁止性规范,其救济措施也遵循“填补式原则”,即尽可能弥补受损害方损失,而不是尽可能惩罚违约者。从营商环境的角度看,要尊重商事行为的逐利性特征,违约也是基于商事逐利的选择,并不具备公法上的主观恶性,填补守约方遭受的损害足以使经济稳定运行,因此违约金与定金的最高限额都有法律规定。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最为典型的当属赔偿损失,这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中之重。因为营造诚信的营商环境是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对于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的规定能够促使交易双方诚信守约,但是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学界具有不同的观点。主流观点认为,损失赔偿的数额应当限定于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守约方所造成的损失,其中应当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的因违反合同而造成的损失,因此,对于违约责任的赔偿应当遵循完全赔偿原则,也就是违约方不仅仅要对守约方的损失负责,还要对守约方可能获得的利益进行赔偿。我国合同编对于完全赔偿制度的设计,引入了可预见性规则,目的是对赔偿数额加以限制,避免任何一方因违约而受益,从而增加了违约发生的可能性,这也是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科学性特点的体现。违约救济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联系最为紧密,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塑造最为重点的就是商事行为的法治化,商事行为的法治化必然要求“契约信守”原则。违约责任的规定可以概括为一是增加违约成本,二是鼓励守约行为。科学合理的违约救济方式,一方面可以合理有效的救济守约方利益所遭受的损害,使守约方摆脱合同履行的困境,另一方面促进市场主体、合同双方完美履约,这对于塑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不可估量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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