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涨价(租赁合同期内房东涨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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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期内房东涨价怎么办
在实际生活中,有很多承租人在租房子时,会遇到房东趁机涨价的现象,这时就需要想办法解决问题了。那么租赁合同期内房东涨价怎么办?
一、租赁合同期内房东涨价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如果房屋租赁双方签订了书面的租赁合同,那么在合同期限内,房东不能单方提高租金,除非经承租人同意。但合同到期后,房东要求涨价则不违反法律,承租人有选择接受或退房的权利。若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那么就属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同时,房东也可以随时提出涨价。
房租上涨应属民间自发行为。
有过租房经历的人都应该知道,在政府公租房欠缺的情况下,现出租房都来自民间。既属民间,那么它的上涨是有根基的。具体点讲的话,一旦上去了就不大会再下来了。至所以这样认为,主要基于下述理由。
通胀预期下,其实房租一直呈上涨势头,只是大多属个别行为很难察觉罢了。目前出租房屋主要来自一个是“中介”,而另一个是“个体”。而据现行的住房体制分析,“个体”数量远远要大于“中介”数量。基于“个体”性质多这一情形,给房租上涨提供了方便之门。某日房东找到房客说,下月起房租加50元,你考虑一下,于是交易大多数都能达成(至于为何会达成,下面有答案)。而这种加价形式大多出现在合同重新签订的时候。
合同重新签订是房租上涨的最好契机。所以一般情况下,只要有合适的理由,都会这样做。就拿这一次房租上涨来说吧,比较集中地被曝是学区旁,房租出现了上涨,这就是合同到期和重新签订下的涨价。大学毕业生走了,合同也到期了,房东还在,房子还在,那么新的合同必将重新建立,涨价正当时!
毕竟租房押金仅仅是起到一个保证作用,只要承租人没有损坏房屋内的设施,没有拖欠水电气费、房租,那即使提前退租了,此时出租人也是应当退还其相应数额的租房押金。
二、租赁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合同中违约条款的约定甚为重要。
违约责任条款约定通常有两种方法:其一是约定专门的违约条款,其二是在质量责任、交付责任等约定的同时进行约定,这比专门的设定违约责任条款更隐蔽,但有一定的局限性。违约责任的约定切勿只是“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等,如此约定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无法主张赔偿,因此违约责任条款应该明确违约责任实现程序、数额或计算方法,最简便明了的方式就是直接约定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元。
三、《民法典》对于租赁合同的规定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条 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