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债务法定抵消
下面是好好范文网小编收集整理的解读《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债务法定抵消,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条【债务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债务约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依据上述规定,债务抵消分为法定抵消和约定抵消。本文主要解读《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债务法定抵消条款。
本条是关于法定抵销要件、行使方式、法律后果以及除外情形的规定。
与《合同法》第99条相比,本条有两处修改:一是不再以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均为“到期债务”作为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只要求主动债权(通常将主张抵销一方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称为被动债权)已届清偿期即可;二是在不得主张法定抵销的除外情形中,将“合同性质”这一表述修改为更为准确的“债务性质”,并增加“当事人约定”这一情形。
《合同法》(已废止) | 《民法典》 |
第九十九条 【债务的抵销及行使】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 第五百六十八条【债务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
理解本条,需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抵销是法律行为,抵销权是形成权
...根据本条第2款关于主张抵销“应当通知对方”以及“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的规定,以及《民商审判会议纪要》第43条关于“抵销的意思表示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一经生效,其效力溯及自抵销条件成就之时”的规定,可知我国立法采纳的是抵销溯及力理论,抵销的性质属于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法律行为,抵销权属于民事实体权利当中的形成权。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43.【抵销】抵销权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方式行使。抵销的意思表示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一经生效,其效力溯及自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双方互负的债务数额,是截至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各自负有的包括主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在内的全部债务数额。行使抵销权一方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务数额,当事人对抵销顺序又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根据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进行抵销。
应当指出的是,收到抵销通知的一方当事人若对债务抵销持有异议,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未约定异议期间的,应当在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废止)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抵销不仅具有简化清偿功能,还具有担保功能
抵销的简化清偿功能体现为,主动债权人只需向被动债权人作出抵销的意思表示即可,既无需双方协商,也不存在清偿行为,其法律后果是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抵销要件,正是服务于这一功能。此外,因抵销的效果类似于清偿,故主张抵销的一方可放弃期限利益,即在主动债权已到期(主动债权未到期,一般不得主张抵销,否则相当于强迫对方提前清偿债务),而被动债权未到期之时,提出抵销。因此,本条在《合同法》第99条规定的基础上修改了关于“互负到期债务”的要件规定。...抵销除了具有简化清偿功能,更因有提高自己债权实现可能性的作用而具有担保功能。作为形成权的抵销权一旦行使即可导致交叉债权在相应范围内相互消灭,一方面,是对自身债务的履行;另一方面,也使自己的债权在相应范围内获得全额清偿,相当于在抵销权行使范围内获得了一个法定的担保的权利。因此,抵销制度能有效促进民商事主体参与市场活动的积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三、关于法定抵销的除外情形
本条明确规定了不得主张法定抵销的几种除外情形: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
(一)根据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情形
通常认为,此种情形指的是,债务性质决定了若不清偿就不能实现债权目的,故债务人不得主张抵销,主要包括:(1)不作为债务,如双方当事人互负的竞业禁止债务等,若允许当事人主张抵销,会导致债权目的无法实现;(2)因故意侵权而产生的赔偿债务,应禁止侵权行为人主张抵销;(3)公法上的债权,如税收债权等,具有特定的公共目的,若允许抵销可能影响公共政策的实施。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情形
此项是在《合同法》第99条规定的基础上新增的情形,是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实践上的来源则是《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3条关于“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的规定。
《合同法》(已废止)第九十九条 【债务的抵销及行使】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废止)第二十三条 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形
具有简化清偿功能与担保功能的抵销制度,主要保护的是主动债权人的利益,并以促进市场交易、降低交易成本为制度目的。可见,抵销制度追求的价值更倾向于“效率”。因此,在某些情形下,为“公平”起见,法律有必要限制抵销的适用。.....
四、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设立抵销制度的直接目的,乃是简化清偿。若允许抵销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因条件是否成就具有不确定性,而且期限到来之前仍需计算债权利息,故两者均会影响抵销制度目的的实现,进而损害抵销制度的法理基础。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审判实践中,需注意以下问题:一、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由于抵销是单方法律行为,主张抵销一方只要为抵销的意思表示,就发生抵销的法律效力,故对被抵销的一方而言,抵销具有强制性。若法律允许一方用自然债权抵销对方的债权,则将产生强制履行自然债务的结果,从而导致法律体系内部发生冲突。因此,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但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作为被动债权抵销,此时可认为自然债权的债务人放弃了时效利益。应当指出的是,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的判断时点,应以两项债权适于抵销之时为准,一方因行使抵销权而获得的既得利益应予尊重,不因事后债权罹于时效而受影响。二、关于通知的具体方式《民商审判会议纪要》第43条规定:“抵销权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方式行使。……”结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33条第2款的有关规定,若以反诉的方式主张抵销,尚需满足反诉与本诉存在法律上的牵连关系这一条件,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三、关于抵销范围与顺序根据《民商审判会议纪要》第43条的规定,双方互负的债务数额,是截至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各自负有的包括主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在内的全部债务数额。行使抵销权一方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务数额,当事人对抵销顺序又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根据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进行抵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至今)
第二百三十三条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
43.【抵销】抵销权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方式行使。抵销的意思表示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一经生效,其效力溯及自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双方互负的债务数额,是截至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各自负有的包括主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在内的全部债务数额。行使抵销权一方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务数额,当事人对抵销顺序又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根据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进行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