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约总结 企业合同履约工作总结

2023-11-17 14:05: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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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约总结

企业合同履约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合同管理是指企业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更是契约经济,企业对外开展各类业务活动的基本载体就是合同,换句话说,企业的经济往来主要是通过合同形式进行的,合同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中之重。合同管理,对于规范企业合同行为、减少合同失误、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决定着企业经营管理的胜负成败。笔者结合自身在建筑施工企业多年从事合同管理工作的经验,从从思想观念、管理制度、组织机构、管理手段、人员素质等方面就建筑施工企业做好合同管理进行分析研究。

一、转变思想观念,重视合同管理

当今的建筑施工企业,受到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的影响,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往往把注意力集中在如何开拓市场、承揽更多的工程项目上,甚至为了拿到工程项目不惜迁就发包人苛刻的合同条件,草率签订施工合同,为日后生产施工、经营管理埋下隐患。施工项目到手后,又将合同束之高阁,对合同的履行过程漠不关心,最后带给企业的可能是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转变建筑施工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的思想观念,加强对合同管理工作作用及重要性的认识,是开展一切合同管理工作的首要条件。

二、制定管理制度,保证落实到位

要使合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律化,就要从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入手,依据《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建筑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合同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一)合同管理制度的层次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次都应有各自的合同管理制度。总部要从

整体管控的角度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项目经理部则应根据自身具体工作的需要补充更为详细的合同管理制度。

(二)合同管理制度的内容

在实际工作中,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的归口管理制度;合同资信调查制度;合同评审、审批、会签制度;法人授权委托制度;合同资料管理制度;合同印章管理制度;合同履行情况登记、上报制度;履约风险排查制度;合同纠纷处理制度;合同定期考核检查制度;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制度;合同管理奖惩制度等。

通过明确合同管理制度的层次,完善合同管理制度的内容,能够建立一整套规范、科学的合同管理制度,同时,还应抓好落实,保证各项制度落实到位,做到合同管理层次清楚、内容完善、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从而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纠纷处理都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

三、健全组织机构,明确管理任务

建筑施工企业要自上而下地健全合同管理的组织机构,明确各机构的合同管理任务,使合同管理覆盖企业的每个层次,延伸到各个角落。在合同管理中,应建立分级管理与归口管理纵横交错的立体组织机构,将合同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与各业务部门、各项目经理部分口管理有机的结合起来。

分级管理,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总部应设合同管理部门或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签约主体资信调查、合同评审、出具法律意见书、履约监督检查、法律咨询、纠纷处理等整体合同管理工作;项目经理部应设合同管理负责人,由项目经营经理或商务经理担任,负责履约过程管理、履约情况的登记上报、履约风险排查等具体合同管理工作。

归口管理,是指各业务部门(主要有材料管理、人力资源、设备管理、技术质量等部门)作为建筑施工企业一级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评审部门及二级合同(主要包括施工材料采购合同、劳务分包及专业分包合同、设备采购及租赁合同、技术质量检测合同等)的主控部门,与合同管理部门共同审查、监督合同签订和履行。

成功的企业合同管理,是把合同的权利义务按职能分工分解到各部门,由各业务部门和基层部门去履行属于自己职能范围的权利义务。只有这样,合同管理才能真正到位,履行责任才能真正落实。可以说,企业合同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子系统、分系统共同配合。

四、强化过程管控,完善管理手段

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是对合同自始至终的全过程的、全方位的管理。根据合同的订立、履行、结束的时间顺序,合同管理可以分为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应对三个阶段,并且是以合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应对为辅的合同管理方式,真正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

(一)事前防范

1、大力推行合同规范文本,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二级合同规范文本。

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具有全面、准确、严谨的特点,有很强的操作性,是一份很好的合同文本,因此,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尽可能采用示范文本。

二级合同主要包括材料采购合同、劳务分包及专业分包合同、设备采购及租赁合同、技术质量检测合同等,建筑施工企业可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行业特点,分类制定本企业的合同规范文本,合同规范文本对于规范合同条款,降低履约风险大有裨益。

2、详细调查签约主体的资信情况

签约前,对签约主体的资信调查非常重要,了解签约主体的从业资格、商业信用、经营情况、资本结构和偿债能力等,是事前防范的一项重要工作。资信调查应对签约主体提供的各类执照、资格证、许可证、债权债务状况、涉诉状况及财务报表等进行仔细的审查,有条件还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核实该企业的年检注册和历年的奖罚情况,到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屋管理部门调查核实该企业是否存在不动产的抵押担保,到税务局调查核实该企业是否存在拖延缴纳税费或者是否还有税费没有及时上缴情况等。资信调查尽可能采取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

3、认真做好合同评审及会签

建筑施工企业可建立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以及重大二级合同进行合同评审的相应制度。合同评审应由企业主管工程项目的领导主持,项目经理部、合同管理部门或法律事务部、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参加,以会议形式进行,要形成书面的评审材料,经过参会的各部门会签,相应领导签批认可。

在投标阶段,由合同管理部门或法律事务部会同市场投标、工程管理、物资设备、安全监管、技术质量、人力资源、财务等各业务部门,对招标文件进行全面评审,以决定是否投标,分析中标后的合同风险和难点,防止为中标而掩盖真实情况,留下隐患。

在合同签署阶段,由合同管理部门或法律事务部会同上述各部门,再次对合同文本进行评审。重点是围绕合同文本反复推敲,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论证,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要全面衡量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权利义务是否均衡;合同是否显失公平;发包人是否隐瞒了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企业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能否达到合同目的。

在合同履行阶段,由合同管理部门或法律事务部会同工程管理、安全监管、技术质量、物资设备、财务等部门,根据施工进展或单位、单元工程、节点工期,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进行评审,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保证全面履行合同。

4、加强企业公章及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根据我国当前对企业公章和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规定,企业的公章和合同专章具有法定的效力。在合同中,即便没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的签字,只要加盖了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该合同对企业也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对于企业公章及合同专用章的管理要特别重视,一方面应安排专人专柜管理;另一方面加盖印章应履行严格的用印审批制度。

(二)事中控制

1、建立合同台账,跟踪履约情况

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可以根据合同标的不同,建立总台账和分类台账。对合同号、对方名称、标的物、数量、计价方式、价款或酬金、已支付情况、未支付情况等与合同有关的信息进行登记汇总,做到准确、及时、完整,以便随时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掌控。

2、落实评审意见

在投标、合同签署、合同履行三个阶段提出的合同评审意见,应分别视情况予以落实,需要在投标、合同签署前澄清的问题,应与招标人、合同对方及时沟通澄清,避免因理解的偏差造成不利后果;需要在投标、合同签署前修改的合同条款,应积极与招标人、合同对方进行磋商,最大限度争取对企业有利的合同条件;需要在合同履行中予以注意的问题,应对项目经理部及项目合同管理人员做好交底工作,履约过程中随时予以关注。

3、合同变更及时调整

发生合同条款变更,如价格条款、计价条款、支付条款、质量条款、工期条款、违约责任等条款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如补充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等,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及程序,及时履行洽商、变更、索赔手续,避免因为手续不齐全、办理不及时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4、定期履约风险排查

定期的履约风险排查工作,是合同履约阶段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手段,也是合同管理事中控制的关键,具体可分为债权、债务、洽商变更情况的风险排查。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制定风险排查报表,由项目合同管理人员定期上报总部合同管理部门,上报内容应是在合同台账的基础上重点反映债权、债务、洽商变更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总部合同管理部门可对风险的防范提出指导意见,协助项目及时化解风险,避免纠纷的发生。

5、履约资料的整理、保管

妥善保管合同的原件以及双方履约中往来的全部书面记录是至关重要的,这不但是合同的履行的必要条件,更是索赔的最直接最有力的原始证据。企业应设立专人整理、保管履约资料,一份合同一个编号,不要重复或遗露。合同正本、副本、附件,以及双方变更、修改合同的协议或往来传真函件,都要妥善保管,一旦发生纠纷,这些都是最有力的原始证据。合同订立再好,如果这些原始证据保管不善,也会陷企业于被动。

6、定期考核检查,奖惩与考核挂钩

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部门应对履约情况定期组织考核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项目整改。项目经理部是合同管理的基层单位,定期考核检查,可以帮助项目严把履约的第一道关,真正做到合同管理重心下移。此外,企业可以建立奖惩制度,将奖惩与考核检查的结果挂钩,最大限度地激发合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更好地完成合同管理工作。

(三)事后应对

合同管理的事后应对主要是合同履行出现问题、发生纠纷的应对处理,可视情况采用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事后应对处理是在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没有奏效的情况下,为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已的措施之一,也是合同管理的最后保障。因此,合同管理的重点不应放在事后应对,而应放在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做到关口前移,合同过程管控才能达到最佳效果。

五、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是提高企业合同管理水平的重要因素之一,可采用自己培养、外部聘用或与专业合同管理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等方式,如组织企业中高层领导和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合同管理轮训、定期组织合同管理经验交流会、邀请合同管理专家讲学、定向培养合同管理专业人员、从高校毕业生和社会人才市场引入合同管理人才、与咨询单位合作进行合同管理的研究和并指导实践。同时,选拔具有一定合同管理素质的管理人员进入领导层,在企业范围内营造重视合同管理、尊重合同管理人才的氛围,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育提供良好的环境。

总之,合同管理是建筑施工企业管理的核心,管理的各方面工作都要围绕着这个核心来开展, 合同管理不再是简单的要约、承诺、签约等内容,而是一种全过程、全方位、综合性的科学管理,因此,建筑施工企业要在高度重视合同管理、深刻了解其重要地位的基础上,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归纳合同管理的技巧,寻找新方法,解决新问题,促使签约主体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条款,从而降低建筑市场风险,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确保建筑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张文显. 法理学[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2]王利明. 合同法(第四版) [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企业合同履约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前言:

工程造价是建筑工程活动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工程造价计量主要基于建筑及经济的知识体系,同时依托于相关法律法规,有专业造价人员执行和操作。多数建设单位通过与咨询企业签订委托合同,就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等内容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但是由于咨询企业的工程造价计量行为缺乏规范性,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建筑造价咨询合同中存在多种违约形态,需要对其中的具体权利义务进行分析、归纳和总结,进而得出有效的解决办法。

1.建筑造价咨询合同中的违约形态

1.1先期违约

先期违约是指履行期限届满前,合同当事人无履行合同意愿,且无正当理由。其中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先期违约。明示违约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合同当事人(造价企业)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该情况下直接要求其承担违约的相关责任。而默示违约是合同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以行为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

1.2实际违约

实际违约是指履行期限届满后,合同当事人毁约或不按照合同的相关规定履行。其中包括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不履行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未实施合同的义务行为,其中包括拒不履行合同、不能履行合同。拒不履行合同是指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合同,该情况并不多见。一般是由于造价企业所接的咨询业务酬金较高,但是其技术力量匮乏,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违约行为。而不能履行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无法履行其义务,由于咨询企业被撤销执业资格等原因,债务人在不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客观上,建设单位与之签订的咨询合同将无法被履行。而不适当违约则是指延迟履行及加害履行,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予以履行,而其不正确和不规范的行为,可能会给债权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其合同履行结果存在瑕疵,工程的审批、报建、拨付工程价款都会受到相应的影响。咨询企业超越资质范围接受业务、履行期限届满前毁约、拒不履行与不能履行合同、咨询业务的转包承接、造价咨询合同加害给付以及计算失误等是建筑造价咨询合同中的常见违约形态,需要依托于法律法规,利用建筑、经济的等多个学科的知识,采取有效的解决办法[1]。

2.违约行为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2.1一般违约责任

2.2民事责任

委托方受到计价结果错误的影响而多支付工程款,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需要对计价成果错误予以证明和确认,进而确定咨询企业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咨询企业的计价结果有错误,但是其履约行为符合约定,计价无违规行为,则咨询企业无需承担责任。计价结果错误多是由于人为造成,其中包括过失性的错误及故意性的错误,存在一定的主观性,而错误结果则是客观的,虽然故意性的违约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可以对行为的违法性予以判断,但是对于心理的违法性则无法判断和追究。当咨询企业的违约行为造成了造成了实际损失,咨询企业需要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及返还酬金,无需承担其他责任。建筑造价咨询合同中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如造价咨询合同加害给付、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等行为,咨询企业则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分析其中存在的因果关系,确定赔偿范围,过错方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一些涉及到贪污、诈骗的违约行为则构成了犯罪的条件,给委托方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咨询企业相关人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由于主观要件的认定难度较大。运用自由心证,对造价咨询犯罪进行判断,法官需要以此作为依据进行定罪量刑[4]。结论:针对建筑造价咨询合同中的违约形态,根据其具体的情况,需要依托于法律法规,利用建筑、经济等多学科知识,明确其合同违约行为及其需要承担的一般违约责任或民事责任乃至形式责任。提高建筑造价咨询合同的规范性,保证建设单位与造价咨询企业需要严格认真的履行其义务,保障各自的权益。

参考文献

[1]潘军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判疑难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2014,07:65-73.

[3]陈思彬,郑磊,王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评价研究[J].工程管理学报,2015,04:149-153.

企业合同履约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如何快速提升总承包管理能力,进一步提升现场履约能力和战略客户服务水平

一、项目履约能力表现为执行力

就项目而言,合同条件一旦确定,履约能力就更多地体现在项目部的执行力上。我个人建议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管理制度的传达

一个新的项目部组建时大量的管理人员分别从不同的项目部调入,人员流动性大,这就需要有完善的切合此新项目部的规章制度来统一行动规范、约束个人行为,不能按照以前项目部的一些规章制度,因为每个业主对我们总包服务的要求规章都不一样。

施工项目开始时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各个方面的专项交底。项目部应就规范、标准、工作程序对各专业岗位进行全方位交底。通过交底,使新项目员工及时了解国家、地方、行业、企业的管理制度,尽快融入形成有针对性特有的项目管理模式。

2、目标的确立及考核

在项目施工策划阶段,最重要的是确立项目的目标。这个目标主要包括工期、质量、经济、安全文明施工及技术创新目标等。目标的确立要可行、量化、有完成进度表,并在执行过程进行考核,同时依据目标完成情况制定相应奖罚措施等。

项目目标一旦确立,项目部必须全力执行,执行不力有可能偏移目标时,上级主管部门应有妥善纠偏措施,有必要时可更换项目班子。但有时候导致目标、指标无法顺利执行的往往不仅仅是人的问题,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相关岗位人员不知道该干什么、该对什么负责,执行要达到什么样的标准。因此,除制定各岗位责任制、岗位职责等常规责任制之外,还应就项目的每一个职位编制详细的岗位说明,详细、明确地说明其各项职责、每项职责完成的标准及对接关系,并定期对项目各职位人员的岗位任职情况进行考评。

3、培养协调合作的项目团队

项目执行力不够的原因也可能在于项目班子素质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领导者自身能力和魄力不够,不能坚决贯彻执行企业的项目管理任务,造成下属人浮于事,整个项目执行不力;另一方面是项目团队配合不好、不团结或令行不一。因此在项目施工前期要高度关注项目班子及项目部主要成员之间的协调配合情况,及时调整影响项目执行力的个别人员,保持团队合谐,并定期与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思想沟通,为其排忧解难激发工作激情与潜能。

二、 加强工期履约能力

1、合同评审阶段

合同评审阶段应注意规避工期履约风险。主要应注意:(1)应对合同总工期、中间节点工期进行审核,避免盲目承诺。(2)对于桩基及土方工程工期,由于其多为业主独立发包,且地下工程中,由于地质条件的不确定性,对于是否将桩基及土方包含在总工期内应谨慎考虑。(3)开工时间应确定从具备开工条件之日计算,而不是业主通知进场之日。(4)竣工日期应有具体约定。如有些合同业主要求以竣工备案合格计算,此时由于备案是业主行为,施工单位不可控,风险较大。有些业主以竣工资料交档案馆计算,由于业主独立分包资料不可控、交档案馆资料需包含结算资料(而竣工验收时结算一般不可能完成),且资料移交档案馆也是业主单位组织等等,对总包单位工期风险较大,故合同竣工日期应以合同范围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计算。

2、工程施工过程

(1)开工报告的时间。应以具备合法开工条件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其中要特别注意施工许可证时间及供图时间。

(2)过程工期索赔。应注意收集工期免责的证据,包括异常天气的气象证明、政府活动停工通知、重大变更影响工期的证明、其他合同约定的工期免责证明,并及时办理工期索赔文件。以上两点仅是针对工期履约风险的防范。工期履约能力的评价归根结底还是要力争遵守合同工期,从而为业主尽早回收投资争取先机,同时降低施工企业自身的管理成本。

除了工期履约能力之外,衡量履约能力的几个重要指标还有质量履约能力、成本管理能力、总承包管理能力和安、健、环综合管理能力等。

企业合同履约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一、主要工作任务

(一)加大合同帮扶工作力度。各工商所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开展涉农合同帮扶工作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服务“三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以维护农民权益和促进农民增收为己任,加大涉农合同帮扶的工作力度。在合同帮扶工作中,要重点围绕合同指导、监督、执法等各项职能,在建立完善合同帮扶机制上下功夫。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帮扶措施,选择有特色的农产品或辖区主要经济作物等作为合同帮扶的切入点,以重点涉农龙头企业为合同帮扶的突破口,进行重点指导和帮扶,以合同规范促进合同农业稳步发展,以合同监管巩固农业既有成果,以合同执法保障合同农业良好环境。

(二)逐步建立完善合同帮农行政指导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合同帮扶工作水平。要针对涉农合同双方法律意识薄弱、签约率不高、合同条款不规范、履约和毁约比较随意、涉农合同双方互信度低等问题,建立完善合同帮农行政指导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合同帮农工作水平。

*、建立合同法律培训制度,为推动合同农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在推进合同帮农工作中,要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的合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诚信履约意识,夯实合同农业发展的基础。

*、建立完善合同帮农指导服务工作机制,为农业合同双方提供及时便捷的法律服务。通过在乡镇建立“合同帮扶工作指导服务站”、“合同指导员”形式,采取跟紧跟近企业的办法,推行农业合同示范文本,现场对合同签约指导、合同履约监督、简单的合同调解,规范涉农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的签约、履约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合同农业交易秩序,推动合同农业稳步健康发展。

(三)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大力表彰诚信守法的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在农村形成诚信守约的良好社会风气。同时要把涉农龙头企业的合同信用情况,列入企业信用监管的重要内容,重点进行动态监管。

(四)要建立涉农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制度和打击涉农合同欺诈行为,要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快捷、简便、高效的优势,及时化解矛盾,解决合同纠纷,要认真研究分析当前涉农合同欺诈的特点、形式和规律,严厉打击涉农合同欺诈违法行为。

二、实施步骤

合同帮扶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年*月至*月)

(一)制定方案,建章立制。各工商所要制定涉农合同帮扶工作实施方案,积极同乡政府协调,建立“合同帮扶工作指导服务站”,确定“合同指导员”,完善合同帮农的各种工作制度。

(二)调查摸底,建立台账。各工商所要对辖区涉农企业的登记、合同使用、订单份数、涉农户数、亩数等基本情况进行摸底,掌握第一手资料,建立起涉农合同企业台账。

(三)开展法律宣传,规范合同文本。各工商所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涉农企业和农户学习《合同法》、《农民合作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动员农户发展“订单农业”,推广使用规范合同格式,针对“订单农业”,履约难的问题,帮助企业,农户建立利益和风险共担的机制,增强企业、农户依法履行农业订单的法律意识。

(四)深入涉农企业和农户中对订单农业合同进行检查指导,填写“合同指导意见书”,采取政策咨询、资信调查等手段对订单签约的企业进行审查,防范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月*日前将第一阶段工作小结报市场合同监管科。

第二阶段(*年*月至*月)

在夏、秋收之前对涉农企业和农户签约的“订单合同”进行走访,填写“合同履行提示书”,提醒合同双方按时履约。做好事中督导工作

*月*日前将第二阶段工作小结报市场合同监管科。

第三阶段(*年*月至*月)

做好涉农合同纠纷的调解,打击合同欺诈,充分发挥工商部门的行政调解职能,帮助合同双方及时化解矛盾,妥善解决合同纠纷;依法查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各类合同欺诈行为,规范市场秩序。

第四阶段(*年*月*日)

各工商所对开展涉农合同帮扶工作的措施、经验、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总结,于*月*日前报市场合同监管科。同时评选出一批“守合同重信用”的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适时进行表彰公示。

三、工作要求

(一)各工商所要高度重视合同帮扶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所长全力抓,工作安排要具体、量化、细化,责任到人。做到工作上有目标,组织上有保障,人员上有落实。

企业合同履约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合同管理是指从合同的谈判、起草、订立,到合同履行的全过程控制。近几年来,供电企业利用合同这一管理形式进行市场交易,取得了不少成功经验。供电企业合同管理水平逐年提高,但还有不尽如人意地方,在供用电、电力并网、物资采购、设备购销、运维检修、工程建设、土地使用、技术服务、后勤服务等合同方面出现了不少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签约把关不严,签订的合同存在着瑕疵,合同履约过程监督控制不力等。合同管理既是法律行为,又是一种风险防范措施。对如何在合同管理中规避风险,本文作如下浅析:

一、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制定有效管理制度。

1、设立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目前,供电企业一般都设有负责经济法律工作的专门部门。供电企业的合同管理应由负责经济法律工作的部门归口管理。归口部门负责:组织制订合同管理制度;组织制订并合同示范文本;依规定审核合同;与或组织合同的起草、谈判、签约、履行等工作;对合同授权及合同用印进行管理监督、检查、考核合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处理合同纠纷案件,负责企业合同承办人员合同管理培训。

2、指定专职人员为合同归口管理人员。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指定专职为合同归口管理人。合同归口管理人一般应具有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具备相应的合同管理知识。在供电企业所属各部门或单位应有专职或兼职人员承办合同。切实做到合同工作有人布置,有人负责,有人承办,有人考核。

3、制定合同管理制度。要真正做到合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应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该《合同管理办法》应对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合同审核及签订、法人授权委托、合同印章章的管理及使用、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纠纷的处理、都应作出具体规定。配套制度可制定具体的合同审核细则及合同文本使用管理细则。

二、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把好审核关。

1.审查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业务范围、资质、证明文件等符合规定或要求。法人组织需具有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具备相应的合同履行能力,需核实营业执照和个人身份证件;受组织或个人委托签订合同的,需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文件;合同标的应当符合合同对方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或法律法规有资质(等级)要求的,应具有相应的有效许可、资质(等级) 证书;合同对方应具有相应履约能力,即具有给付能力或生产能力及运输能力,合同对方应具有履约信用,以往履约情况良好,无不良履约记录;签订合同时,不存在任何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经济纠纷、犯罪案件、司法判决、裁定、具体行政行为或其他法律程序的情况。

2、审核合同内容约定应全面具体。如:合同标的应明确;价格条款应清楚;履行期限和时间应明确;履行地点应具体;履行方式应清楚;违约责任条款明确等。 要积极争取由我方为主起草合同,因为合同的起草人总是首先考虑本企业的利益和如何规避法律风险。合同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我们的供用电合同,往往忽视履行地点的约定。例如:用电人的电能计量方式多为低压计量,而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点却大多在高压处,如果在合同中不约定履行地点,用电人就会误认为电能计量表处就是履行地点。 为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应按照《合同法》第187条“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的规定,来明确履行地点。 应重视违约责任的约定,约定违约责任是为了保证合同更好地履行。

3、审核合同条款中的语言应严谨准确。合同语言如果不严谨、准确,容易发生歧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易产生纠纷。 如某《高压供用电合同》违约责任部分有这样一段文字:“窃电行为按《供电营业规则》第10l条确定,供电人查获用电人窃电时,应予制止并可当场终止供电……”这里用“终止”显然不妥,应改为“中止”。与《供电营业规则》第102条的规定相矛盾。如某《低压供用电合同》出现了“如有异常,用电人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处理”的句子。这里的“及时”没有时间限制,容易误解。这里可准确用具体多少个小时“之内”来替换“及时”一词。《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合同语言应避免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否则,对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供电人将处于不利地位。很显然,“及时”一词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的供电人。有的供用电合同对用电人窃电使用“处罚”一词也是不妥的。供电企业不是行政执法主体,无“处罚”权,只有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权利,但没有“处罚”用电人的权利。

三、对合同履约过程的风险控制

合同签订后,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以及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全面、正确地履行自己承担义务的过程,就是履约的过程。抓好履约过程的控制,要重点抓好如下工作:

1、全面履行我方合同应尽各项义务。在履约过程中,合同承办部门是合同的首要责任人,承担具体操作合同的责任,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本企业应尽的各项义务。其他部门如财务、物资、生技等合同的协办部门应尽协作之责,积极为承办部门创造履约条件,促进履约的顺利进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承担管理之责,一要对承办部门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评价;二要积极协调承办部门与协办部门间的工作。 另外,这几个部门都有责任及时了解和掌握对方的履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合同风险产生,最大化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2、抓好合同变更、中止、纠纷处理等工作。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合同变更、合同中止、纠纷处理等不确定的新情况出现。 对于合同变更即合同中未曾约定的新情况的出现,要促使对方及时签订补充条款 或记载于会议记录之中,使之成为合同附件。这里“新情况的出现”是指不同于原合同、原约定安排的变化,例如合同标的变更、履约进度的改变、履约地点改变、质量标准提高、材料价格变化等,从而影响履行期限和合同价款。利用“补充条款”或会议记录等形式对这些变化予以互相确认,有利于以后的合同结算。对于合同的中止,要非常慎重行使。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对于履约过程中的发生合同纠纷,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来处理,最好不要影响履约期限和合同目标的实现。

3、做好合同结算和合同索赔的准备工作。如果合同没有结算,合同价款没有支付,那么合同的履行仍呈开放状态,合同管理流程未能闭环。无论是哪一方造成的,均要高度重视。不能按约定进行合同结算,有可能产生合同诉讼纠纷,因此要积极做好或应诉准备。这些准备应包括全面地搜集证据材料,认真地查阅法律、法规,有效地选择诉讼(或仲裁)的方法和技巧。合同索赔的依据是签订的合同,除了有意识地在合同中设立违约责任条款外,更为重要的是,承办部门从合同履行起至合同履行完毕,要做好履约记录和搜集保存好有关资料,做好履约档案的管理,便于将来主张赔偿时,从中提取有关的证据材料为以后诉讼(或仲裁)提供支撑。

四总结

作为国有供电企业每年对外签订合同数千份,涉及金额数亿元,因此必须规避合同法律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要建章立制,建立一套从合同签订到合同履行再到合同纠纷处理的管理机制,为企业的合同行为构筑起一道坚实的“防火墙”,使各个合同从签订到履行终结始终处于可控状态,通过合同管理、防患于未然, 能有效地保障企业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参考文献

[1]陈劲鹏.探析电力企业合同管理及法律风险防范[J]现代经济信息,2011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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