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合同中如果有保底条款【精选】

2023-03-16 20:23: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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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委托投资合同

对外投资理财时,大家往往会禁不住”保本保收益“等保底条款的诱惑而交出自己辛苦积攒的钱款。在法律关系界定上,口头约定或书面合同可能是:民间委托理财合同、投资合同、亦或是”名为投资(委托理财等),实为借贷“。不同的法律关系,对合同中保底条款的效力认定亦不相同,因此处理此类纠纷时,如何界定当事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将是各方争议的焦点。

一、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认定及保底条款效力、合同效力。

1、所谓民间,即受托方为非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此外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受托方。

2、委托理财合同需符合其相应的法律特征,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理财中,委托人通常需要与受托人约定好投资的项目、周期、收益分配、亏损承担、委托费用等,受托人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随意变更投资事宜,且委托人对投资事项、进度等委托事项享有一定程度的知情权、管理权,并有权按规定或约定随时解除与受托人的委托关系。

3、受托人根据委托理财合同进行的理财行为,相应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有偿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因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负责赔偿,无偿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4、注意区分”名为委托理财,实为民间借贷“的合同关系。法院对于法律关系的界定,通常采用穿透性思维,探究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委托理财合同应符合前述第2点的相应特征,而民间借贷纠纷的合意为资金融通,出借人的合同目的为到期收回本金并赚取利息,出借人款项借出后,对借款人如何使用借款通常无权干涉,借款人不负有到期还本付息外的其他义务。实践中,委托理财合同与”名为委托理财,实为民间借贷“合同区分较为复杂,需探究双方的实质目的、合同约定及真实履行情况。笔者检索了上海地区将委托理财认定的民间借贷的部分案例,以供参考:

(1)(2020)沪02民终9674号

一审法院认为,陈瑶瑶、邹宇之间签订的《委托协议》约定了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即无论盈亏,受托人均保证在委托资产的本金不受损失之外,保证给付委托人约定利息。在该种情形中,保底条款中的保本付息之内容已经充分明确地表达出委托人单纯的缔约目的和合同预期,即纯粹追求资产的固定本息回报,而对受托人管理资产行为及收益后的分成并无预期。

说明陈瑶瑶所追求的仅是本金及11%的固定年利率回报,对于邹宇对其资产的具体管理行为和其他收益分成并无预期。在此种情形下,陈瑶瑶、邹宇之间的委托理财与通常的借贷关系并无二致,该协议属于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的情形,应按照法律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处理。

本案争议焦点即本案系委托理财还是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本案中陈瑶瑶、邹宇签订的《委托协议》,双方仅对本金及固定收益进行了约定,未涉及投资项目、收益分成及受托人管理行为的具体约定,该协议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特征

(2)(2021)沪0115民初66347号

本院认为,《成杉私募股权投资2号基金(生物科技)基金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依法成立并生效。从案涉合同约定的内容分析,原告将投资款存入约定的管理账户交由被告进行投资,被告无论盈亏均保证原告获得固定本息回报,故案涉协议显属“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之情形。

(3)(2021)沪0115民初46209号

本院认为,《股权众筹信息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依法成立并生效。从案涉协议约定的内容分析,原告将投资款存入约定的管理账户交由被告进行股权投资,被告无论盈亏均保证原告获得固定本息回报,故案涉协议显属“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之情形,因此,本案的合同关系应为民间借贷关系。

5、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效力如何?因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将委托人应承担的风险不合理的附加于受托人,致使双方民事权利义务不对等,违背委托合同中委托人自担风险的基本原则,也违反了公平原则和金融市场基本规律,不利于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和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原则上认定该保底条款的约定无效。

因保底条款通常是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和核心条款,无此条款则当事人往往不会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因此,保底条款无效,则委托理财合同亦无效。(上海一中院观点https://mp.weixin.qq.com/s/v_E5fW9w0A9oYJ-TYIgnQg)。

相关案例:2022)沪02民终729号

关于争议焦点三。委托理财合同系方培丽、郑超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遵照履行,但双方约定的保底条款应属无效。《收据》第5条载明“第三方收益承诺,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确保收益不低于28%”,即受托人郑超与委托人方培丽约定保证本息最低回报,属于保底条款。该保底条款虽属于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但其将本属于委托人的风险负担范畴不合理地转嫁给了受托人,致使双方民事权利义务不对等,违背委托合同中委托人自担风险的基本原则,也违反了公平原则和金融市场基本规律,不利于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和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故应当认定该保底条款的约定无效。

关于争议焦点四。因本案委托理财合同的保底条款无效,双方应当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鉴于方培丽对案涉项目投入总额、其投资占比“19.5739%”以及最终账户取出款项金额2,386,966.69元均予以确认,一审认定郑超应向方培丽返还467,222.47元,本院予以认可。关于损失的分担问题。首先,炒股是高风险高收益并存的投资行为,投资人在享受高收益回报的同时必须承受高额亏损的风险,保底条款因委托人将投资风险不合理转移给受托人,违反金融市场基本规律和公平原则而属无效,双方对此应当明知或应知,故对于约定无效保底条款双方都有过错。

二、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界定

1、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投资合同内容中,通常也会有保底条款,如”投资人“的约定中,不存在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即出资人无论公司经营情况,是否亏损或盈利,出资人都享有以固定回报方式获取收益的,则通常会被认定的借贷法律关系;

2、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如前述内容,不再赘述。

三、律师代理此类案件注意事项

委托理财中,如当事人已约定了固定收益率,如年化12%,按前述逻辑,则委托理财合同易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处理时,当事人年化12%的收益会很难达到。因此,以民间借贷案由立案,会更符合出借人的利益。

另外,委托理财合同无效时资金损失的处理,要考量委托人、受托人对合同无效的过错以及委托人、受托人对资产亏损的过错 ,分析双方履行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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