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结果查询(诉讼保全结果通知书一定会有吗)

2023-11-23 16:55: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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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结果查询

题主所述的情况并不符合调解书无效的情形,因为调解书既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诉讼财产保全的结果是需要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原告),至于是采取诉讼保全结果通知书还是诉讼保全结果告知书的形式,不同地区采取的形式有所不同。

另外,虽然有上述规定,负责具体保全的执行局法官也不一定都会给申请保全人(原告)书面通知或告知,在实务中更多的告知方式是给申请保全人(原告)当面出示保全结果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并给原告做一个保全告知笔录。不是由承办案件的审理法官向申请保全人(原告)告知保全结果。

诉讼保全的程序是:申请保全人(原告)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担保和缴保全费,负责审理案件的承办法官作出保全裁定书,保全裁定书会随有关材料一并移送到执行局,执行局立“执保”字案号,负责执保案件的执行法官采取具体的保全措施并将保全结果告知申请保全人(原告)。

你说的这个保全结果书,应该叫做“《保全情况告知书》”。

法院应当将保全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过一般是将该结果记载在执保裁定书上,你仔细看下法院发给你的裁定,裁定上面肯定有财产查封明细、查封期限以及续保的提示信息。

至于你提到的再审,个人认为上述情形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

第二百条 【再审理由】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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