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胁迫的解释 胁迫的构成要件

2023-11-27 07:39: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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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胁迫的解释

关键词

胁迫 要挟 恐惧心理 因果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 以给自然人及其近亲属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

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权益等造

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胁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

题的解释》(2022年2月24日,法释[202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4.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荣誉、隐私、财产

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

挟,迫使其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一百五十

条规定的胁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

的通知》(2021年4月6日,法[2021]94号)。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许某华与陈某荣、范某铭股权转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

法民中6226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

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

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许某华主张2008年10月16日签订于看守所的协

议,是在受到来自范某铭等不当利用公权力所实施的胁迫情形下签订,有充

分的证据证明。协议非许某华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法定

撤销情形。许某华行使搬销权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撤销许某华与

陈某荣签订的案涉协议于法有据。

一中国裁判文书网。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在《民法总则》施行之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仅规定了当事人一方胁迫

问题,而未规定第三人胁迫问题。为进一步细化胁迫的认定标准,《民法典总

则编解释》第二十二条仅从胁迫的构成要件角度对《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

典工作会议纪要》第四条作出完善,而不涉胁迫的主体问题。按照学界通说

和实务中的普遍做法,胁迫的构成要件包括:(1)须有胁迫行为,通常表现

为以给民事主体造成某种损害为要挟,迫使其作出意思表示;(2)须有胁迫

的故意,即有使被胁迫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的目的;

(3)胁迫具有非法性,没有法律依据;(4)具备两层因果关系,须被胁迫人

因受胁迫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

(一)胁迫行为

胁迫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要挟。所谓将要发生

的损害,是指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信用等方面的损

害。二是以直接面临的损害相要挟。也就是说,行为人通过实施某种不法行

为,形成对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人身的损害和财产的损害,而迫使其作出民事

法律行为。如对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施行暴力(殴打、内体折磨、拘禁等),或

散布谣言、毁人名誉、毁损房屋等。胁迫行为要求使得被胁迫人达到恐惧的

程度,否则如果被胁迫人并未对行为人的要挟产生恐惧,或者并不相信行为

人所称将要发生的损害,则不构成胁迫。此外,学说通常认为,不问损害是

否属于重大,只要被胁迫人达到恐惧的程度就够了。本条在《全国法院贯彻

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四条的基础上,一方面将“自然人及其亲友”

修改为“自然人及其近亲属等”,用语更为严谨,并按照“等外”解释可以有

效周延胁迫对象是自然人近亲属以外的人的情况;另一方面将“生命、身体、

健康、名誉、荣誉、隐私、财产等”修改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

合法权益”,将“名誉、荣誉、财产等”修改为“名誉、荣誉、财产权益等”,

使得行为人要挟被胁迫人的损害内容规定得更为全面。

(二)胁迫的故意

胁迫的故意,即胁迫意思。胁迫意思由两个意思构成:使被胁迫人产生

恐惧心理的意思,及使被胁迫人基于该恐惧心理而为意思表示的意思。换言

之,首先,行为人希望被胁迫人因其行为产生恐惧心理;其次,行为人希望

被胁迫人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而这种意思表示正是行为人实施胁迫

行为所希望被胁迫人作出的意思表示。有学者认为,我国法应当借鉴德国法,

将胁迫理解为一种侵害意思形成自由的行为,不把故意作为胁迫的构成要素。

也有学者认为,正是因为胁迫人都是基于故意实施的胁迫行为,而且对表意

人的意思自由影响较大,所以,不论是对方当事人实施胁迫行为,还是第三

人实施胁迫行为,受胁迫方都有权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对此我们认为,胁迫

作为严重侵害他人意思形成自由的行为,胁迫人希望通过胁迫行为使得被胁

迫人作出符合其意愿的意思表示,应以胁迫人故意为要件。胁迫行为必须是

故意所为,过失不构成胁迫。

(三)胁迫具有非法性

区别于一方根据合法依据给另一方施加压力的情况,胁迫必须是非法

的、没有法律依据的。虽然我国立法未予直接明确,但在比较法上,《德国民

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则直接使用了“不法胁迫”的概念。通常而言,胁迫

是否非法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判断:第一,胁迫的目的是非法的。例如,行

为人以告发他人犯罪为要挟,要求被胁迫人负责毒品运输。第二,胁迫的手

段是非法的。例如,行为人为让被胁迫人偿还欠款而扬言要将其杀害。此外,

学界也有观点认为,即使胁迫的目的和手段皆为合法,只要该手段与该目的

的联系是非法的,使用该手段达到该目的也是非法的。例如,行为人以告发

他人犯罪为目的,要求被胁迫人按约支付货款。对此观点,我们认为实践中

可继续探索。

(四)因果关系

在胁迫的构成要件中,实则具备两层因果关系:(1)被胁迫人因被胁迫

产生恐惧心理,即被胁迫人的恐惧心理与行为人的胁迫行为有因果关系;(2)

被胁迫人基于被胁迫产生的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即被胁迫人的意思表示

与其恐惧心理有因果关系。本条在《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

第四条的基础上,将“迫使其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修改为“迫使其基于

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完善了胁迫在构成上的因果关系链条,体现了胁迫

的本质特征,即意思表示不自由。同时也表明,如行为人的胁迫行为未能使

得被胁迫人产生恐惧心理,或者被胁迫人虽因胁迫行为产生恐惧心理但未因

此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被胁迫人亦不得因此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财产犯罪辩护部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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