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工的法律责任 法院:厘清帮工事故的责任认定,消除助人行为顾虑
下面是好好范文网小编收集整理的帮工的法律责任 法院:厘清帮工事故的责任认定,消除助人行为顾虑,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超劳务范围无偿帮工时受伤
受益人应予以相应赔偿
2019年10月,刘某承包北京市顺义区某烤肉店的装修工程,安排其表弟李某任现场负责人,另将电工工程分包给朱某,朱某又雇佣电工王某负责具体的电路安装工作。施工现场,因李某需要加装网线便让王某顺手帮忙在墙上打个洞。王某在打洞时,墙里的钢筋卡住了电锤,电锤后端打到其眼睛,致王某眼眶内壁骨折。王某认为其是在好心帮忙时受伤,便将烤肉店装修工程的总承包人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
顺义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受烤肉店电工工程承包人朱某的雇佣,负责走线、铺线管、线槽等电工基本施工,劳务费用为9个小时400元,光纤打洞并非其施工范围。事故发生当天,李某作为现场负责人,请求王某帮忙为店面加装网线而打洞,该施工内容非王某的施工范围,属于义务帮工范畴。李某系涉诉烤肉店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刘某的雇佣人员,其让王某帮工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因此王某与刘某之间形成了义务帮工关系,故应由刘某对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据此判决刘某赔偿王某医疗费等费用共计2.8万元。
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等方面的需要,帮工人在无法律义务或约定义务的情形下,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动或服务的行为,其不要求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或对价给付。义务帮工行为的这种无偿性,是义务帮工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最大差别。
本案中,王某虽与电工工程承包人朱某之间构成劳务关系,但其施工范围并不包括光纤打洞,因此王某的打洞行为属于义务帮工。因王某自愿、无偿打洞行为的最终受益人为刘某,故被帮工人刘某应对王某的受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雇主朱某无需承担责任。
帮工找来的帮工因登高摔伤
赔偿责任需综合确定
2021年4月,孙某家翻盖新房,需移除电箱及屋顶上的线路,孙某找到了本村电工秦某帮忙。施工当日,孙某还叫来了邻居张某一同到现场查看是否涉及张某家线路。张某查看后发现并没有自家线路。秦某因年事已高、腿脚不便,便请求张某登梯帮忙拆解屋顶电线。不料,张某在拉拽电线过程中从梯子上落下摔伤,造成右脚跟骨粉碎性骨折。
张某认为是秦某让自己帮忙才导致自己受伤致残,秦某作为直接受益人、孙某作为最终受益人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连带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
本案中,为了孙某家拆除旧房翻建新房,受秦某邀请,张某出于邻里情谊登梯帮忙拆解孙某家电线。张某站在梯子上拆解电线时,孙某亦在现场,对于张某的帮工行为未进行明确反对或拒绝,张某与孙某之间的帮工关系即成立。顺义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义务帮工行为的受益人为孙某,即孙某为被帮工人,应当对张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责任。秦某应孙某之请求实施电工也是基于与孙某熟人关系的自愿行为,其自身亦是帮工人身份,并非受益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顺义法院判决孙某赔偿张某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9万余元。
义务帮工关系的建立,不需被帮工人以积极、邀请的方式作出,只要其对义务帮工人事实上的帮工行为不明确反对或拒绝,帮工关系即成立。因此,在本案中,虽不是房主孙某向张某提出的帮忙请求,其因对于张某的帮工行为未进行明确反对或拒绝,也导致二者之间帮工法律关系的成立。本案的争议焦点不仅是邻居张某行为是否构成义务帮工,还有被帮工人主体的确定。实践中,法院会结合帮工人提供劳务的目的、具体内容,
以及最终受益人来综合确定被帮工主体。具体到本案,张某帮助移走的是孙某家的电线,其目的是为了孙某家顺利拆除旧房翻建新房,故张某帮工行为的受益人是孙某。因此,孙某应为张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帮同事安装电路冒险施工受伤
根据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2021年1月,张某与米某共同租赁房屋并进行装修。为节省装修开支,张某找到同事贾某、门某二人帮忙对该房屋进行水电改造。施工当天,门某有事外出,贾某本应等门某回来一起完成作业,但贾某擅自借助梯子爬上房顶安装电路,不慎脚滑从梯子上坠落,导致摔伤骨折。
贾某认为其是在为张某及米某帮工的过程中摔伤,应由二人赔偿医疗费等费用,于是起诉至法院。张某、米某则认为贾某是自作主张、强行施工而摔伤的,应对自己的过错负责,不应找别人赔偿。
司法解释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张某找到贾某,请求贾某到事发地点进行帮工,事发时张某与米某共同租赁房屋,张某、米某应对贾某承担相应责任。贾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从事电工工作的经验,在操作中冒险施工摔伤,对损害发生也具有一定过错。最终,法院酌情认定张某、米某对贾某的损害结果承担60%的责任,贾某自己承担40%的责任,判决张某、米某赔偿贾某11.2万元。
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应当予以倡导并发扬。该案中,张某、米某作为帮工的受益人、邀请人,理应对贾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贾某因未尽到注意义务,独自进行危险作业,自己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因此,法律倡导社会成员之间形成互帮互助的良好社会风气,但并不因此而推崇蛮干或不计后果的帮工。作为具有一定社会经验和生活常识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见到实施帮工行为时可能面临的风险,对自己的帮工行为尽到应尽的审慎的注意义务,合理帮工,量力而行,保证自身安全。否则,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此遭受人身损害的,帮工人也要根据自身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帮工时遇车祸且第三人无力赔偿
被帮工人应适当补偿
2017年7月,白某参加毛某父亲的吊唁过程中,毛某聘请的厨师王某请白某帮忙一起托运冰柜。不料王某驾驶车辆运送冰柜期间与第三人相撞发生重大车祸,导致白某受伤瘫痪。2017年、2020年,白某曾两次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案由将厨师王某、第三人起诉至法院,索要赔偿款项共计15.9万元,但因二人没有履行能力,上述两案于2021年执行终结,尚余4.3万元未得到赔偿。
白某认为自己是在为毛某帮工过程中遇到的车祸,毛某对自己受伤也有责任,遂将毛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毛某对自己进行一定经济补偿。案件审理过程中,毛某辩称白某的人身损害并非由自己造成,应由第三人承担,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司法解释规定,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为了毛某家办丧事所需,白某无偿提供帮助,与毛某之间形成了义务帮工关系。白某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认定了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白某申请执行后,截至该案法庭辩论终结之日,厨师王某与第三人均未全部履行判决义务,因无可供执行财产已经终结该执行程序。现白某主张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遂根据帮工人损害程度、被帮工人经济状况、被帮工人受益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补偿数额。最终,法院判决毛某适当补偿白某2万元。
司法实践中,因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致使帮工人人身权益受到损害的案件中,往往存在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无法确定主体、失踪难以找到,或是第三人缺乏赔偿能力的情形,使帮工人无法得到有效救助。在此情况下,帮工人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在这里,被帮工人的补偿责任在性质上为公平责任,“适当补偿”的范围要考虑被帮工人的受益情况、第三人的赔偿情况、帮工人的损害情况等各方面的因素综合确定。这一法律规定切实提高了帮工人因第三人遭受损害后获得救助的可能性,体现了法律对帮工人的保护以及对社会成员之间互助行为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