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和内退的区别(劳动合同终止≠解除,你知道它们之间的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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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作为劳动关系消灭的两种情形,从法律效果上看,其结果都是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但二者在成就条件、程序、法律后果等诸多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并直接导致劳动者在遇到这两种情形时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差别,采取维权手段的差别。
那么,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的具体有哪些区别呢?
1、概念区分
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和义务不复存在。
劳动合同终止,分两种情形:
一是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告终止,适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是特定的合同中终止条件出现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参考: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因出现法定的情形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情形,一方单方通知或双方协商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
2、时间不同
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不同。
劳动合同终止通常是劳动合同目的实现之后的正常终结,如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等。即使是其他情形下的终止,也通常是由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丧失劳动合同主体资格、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而不得不终结。
劳动合同解除则是劳动关系提前终结,是在劳动合同的目的完全实现之前基于双方或者一方的意思表示,提前结束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可见,二者终结劳动关系的时间是不同的
3、程序不同
劳动合同终止的程序比较简单,当事人只需按时通知对方,并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即可。而解除劳动合同程序相对复杂,并且不同的解除方式的程序要求差异较大。
劳动合同解除根据不同情形,需要履行不同的法律程序,如果未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可能会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违法,从而不能出现当事人预想达到的解除效果,甚至事与愿违地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分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三类。
其中,劳动者单方解除又分为提前30日书面通知(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解除和无需通知,随时解除两种。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又分为无需通知解除、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支付1个月工资代通知)解除和经济性裁员三种。
不同的解除方式,程序要求也不一样。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还要求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要研究工会提出的意见,最后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4、事由不同
二者终结劳动关系的事由不同。
劳动合同终止的事由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劳动合同中的预先约定,包括约定期限的届满和约定工作任务的完成。
(2)基于客观事实或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丧失合同主体资格,包括劳动者依法退休并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劳动者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用人单位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而劳动合同解除的事由通常是双方或单方当事人依法作出的终结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
法律上对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一般不做限制,但对一方当事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常都会设置一定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
5、补偿金不同
二者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起点不同。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除了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未做明确规定外,对于劳动合同的其他解除情形,对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分段计算的原则,除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外,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均应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起计算,即应按工作年限计算,只是2008年1月1日前后,经济补偿金计算的数额略有不同。
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之前的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用人单位是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合同法》对此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不同意按照维持或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分段计算的原则,对于2008年1月1日后,因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属于经济补偿金计算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