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与分包商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发包、承包和分包)

2023-11-29 02:04: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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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与分包商的合同

上次说了建筑工程合同的特征和招标投标,这次接着往下说,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承包和分包

一、承包合同的分类

1、总承包合同,即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全部发包给一个具有相应资质的总承包人,由总承包人包揽全部建设工作,直至竣工验收。

2、单项承包合同,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拆分开来,分别发包给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由不同的承包人承包

3、分包合同,工程总承包人、单项承包人在承包建设工程合同之后,将其承包的部分再发包给其他承包人。

实践中的问题基本都出在这个分包上,展开聊聊其中常见的几种

1、转包、违法分包的建设工程合同

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之后进行转包分包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偷工减料,影响工程质量产生质量隐患,并且转包分包也相当于对合同实质内容作出了变更,也被法律所不允许。因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转包、违法分包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2、劳务分包合同

劳务分包是承包人作为劳务作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部分发包给劳务承包企业,是少数为法院所允许的分包形式,《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七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有劳务作业的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被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合同违法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时,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的责任承担

应当为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25条的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可以将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要注意的一点是,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之间虽然都对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总承包人和分包人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属于违约责任,而总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所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属于侵权赔偿责任。

4、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

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规定就是为了保护实际施工人的权利,实践中也起到了不错的效果。

好了,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承包的问题基本上就这些了,改天继续往下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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