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理合同和劳动合同 个人保险代理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2023-12-20 09: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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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大量采用代理人制度,主要是基于节约劳动法上用工成本的考量。
个人保险代理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表现形式不同
保险代理关系是个人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确定的,个人代理人开展业务的行为属于个人代理行为;
而劳动关系的确立则须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劳动行为系职务行为。
2.报酬方面不同
在保险代理关系中,保险代理人所获报酬为佣金,主要由保险代理人完成的保险销售业务量决定佣金的多少,同时还会结合团队人数、提成计算方法等因素计算,通常都没有底薪,每月的佣金收入不稳定;
而劳动关系中的报酬则有最低工资保障,且不以劳动成果交付为要件。
3.从属性不同
保险代理关系是建立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
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具有较强从属性。
从法律性质上看,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无管理权,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这赋予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一定的管理权。
保险公司行使该管理权时应当以为了完成法定的保险代理培训义务为限度,且该种管理权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享有的管理权有本质上的区别,也是区分二者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