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条款分为 你知道劳动合同都有哪些内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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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备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上述必备条款,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约定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一)试用期
1.试用期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试用期次数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任何情况下都只能约定一次,续签时再次约定、调岗后重新约定、离职若干年后又回来上班时再次约定等情形均属于违法约定)。
3.试用期工资待遇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试用期期限的变更
劳动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如三年的劳动合同先约定3个月试用期,后双方协商约定变更为6个月试用期,合法;缩短试用期,亦需要双方书面协商。
5.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构成要件:第一,用人单位招聘时明确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第二,录用条件明确具体,符合法律规定;第三,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实践中一般岗位的录用条件:
(1)劳动者未通过用人单位指定医院的体检;
(2)劳动者患有传染性、精神性、不可治愈性以及其他严重疾病,故意隐而不报的;
(3)劳动者个人简历、求职登记表中所涉内容与实际情况不同的;
(4)伪造学历、证书与工作经历的;
(5)劳动者提供的用工手续不完备的,无法办理用工(包含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
(6)劳动者不能胜任岗位要求或者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的;
(7)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缺勤超过5天或者迟到早退共超过5次的;
(8)劳动者拒绝接受上司交办的工作任务的;
(9)劳动者非因工负伤无法继续提供劳动的;
(10)劳动者同其他员工发生打架斗殴或者任何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的。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1)岗位录用条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员工,并让其签字;
(2)录用条件应当客观、明确,避免主观、模糊;
(3)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4)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避免在试用期结束后提出。
(5)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6.试用期中的其他法律风险:
(1)试用期员工进入医疗期的处理技巧:单位设定录用条件,固定的缺勤次数(包含病假事假),达到次数后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试用期内发现职工患有精神病(不需要等待医疗期),劳动合同的解除;
(3)不为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保的法律风险(试用期亦需缴纳社会保险);
(4)特殊原因中止试用期;
(5)试用期的期限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期限(超出部分视为转正,补差价);
(6)试用期内,劳动者怀孕,劳动合同的解除(不能以怀孕解除,应当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
7.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培训
1.培训协议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2.约定服务期的条件
(1)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培训费用、差旅费用以及其他直接费用);
(2)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3.违约责任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4.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服务期内解除劳动关系
企业有过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支付违约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有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
1.适用对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适用范围
相关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3.竞业限制的期限
不得超过两年。
4.义务与责任
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不能包含在工资中,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
劳动者:遵守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义务,违反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双方约定;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5.处理要点
(1)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劳动者应聘的岗位性质),确定是在签署劳动合同的同时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条款)还是在离职时签署竞业限制协议。
(2)如劳动者工作岗位如不再涉及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手续时书面告知竞业限制义务已免除。
(3)竞业限制协议(条款)中应当明确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竞业限制协议(条款)的情形,给予用人单位更多的自主决定权。
(四)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