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指导的通知

2023-12-27 18:06: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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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房价备案

[摘要]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根据《江苏省物价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苏价服〔2017〕91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澄政...

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苏价服〔2017〕91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澄政办发〔2017〕58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实施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通知如下:

一、凡在江阴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在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住房除外)尚未预售、销售的,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备案时应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备案,并在住建(房管)网上销售系统录入备案价格。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合理确定并申报商品住房价格。建筑面积六万平方米以内的楼盘应一次性报备,不得分开报备;建筑面积超过六万平方米的楼盘,每次申报的可销售面积不得低于三万平方米。

申报价格备案须填报《江阴市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申报表》《江阴市商品住房(一房一价)价格公示表》,并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

(一)开发经营企业资质证书;

(二)项目开发建设成本,装修房还须提供装修成本资料;

(三)周边楼盘成交价格水平;

(四)前一批次实际成交价格;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预(销)售房屋分层平面图;

(六)前期物业委托协议。

三、价格主管部门对备案资料审核齐全后,对于申报的商品住房价格进行成本审核,综合考虑周边楼盘实际销售价格及申报项目开发成本等因素,指导企业科学合理定价,防止虚高申报价格。

商品住房备案价格应综合考虑开发项目成本、区域价格水平、政府调控目标等因素,通过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协调小组集体审议合理确定。对于个别情况特殊、申报备案价格过高的,协调小组可组织价格、住建等相关部门进行会商,或通过专家评审等形式确定备案价格。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1)申报材料不全的;

(2)商品住房备案价格确定后一年内重新调高的;

(3)商品住房备案价格确定满一年后,调价涨幅超过8%的;

(4)同一项目一年内分批报备的,后一批次申报备案价格高于前一批次备案价格的;

(5)同一项目分批报备的,前一批次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后尚未出售(无法提供认购书和收取定金电子凭证)或者涉嫌捂盘惜售的项目,申请后一批次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的。

五、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证后10天内,应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住房,其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

六、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一价清”制度,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和商品住房(一房一价)价格公示表,同时保持销售现场公示价格和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信息系统中价格一致。不得在房价之外加收未予标明的其他费用。

七、住建部门在核发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办理现房销售备案时,应查验其价格备案手续,对于应当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办理价格备案手续的,暂不受理其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备案申请;同时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违规销售、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等行为。

八、价格监督部门要加强销售价格行为监管,组织市场巡查和专项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价外加价或收取其他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完善价格诚信体系建设,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企业信用档案,会同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阴市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申报表》

2、《江阴市商品住房(一房一价)价格公示表》

二○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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