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价外费用 增值税的价外费用你会判断吗

2024-01-02 13:05: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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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价外费用

增值税价外费用(税务培训)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二)同时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三)同时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营改增前后“价外费用”变化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强调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违约金等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不再强调“向购买方收取”,不再列举价外费收费名目,同时采用了反向排除法,哪些不属于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判断的2个基本条件

第一,合同有效,交易发生,主价款存在,是价外费用判断的第一个标准,也就是有价才有外;

第二,价外费用同主价款的支付方向必须一致。

如建造合同正常实施,建设单位向施工方支付违约金就属于价外费用,反过来,施工方向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就不属于价外费用。

再比如说,双方合同未开始就解除,即使是建设单位向施工方支付解约违约金,也不视为价外费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价外费用的三个提醒

1、价外费用,有价才有外,有小姐才有丫鬟,价和外是一起的。

2、也就是价外费用的基本前提是有价,也就是有业务发生了。

3、若是一项业务根本就没有发生,也就是根本没有价,那就不存在外,即便是收取了一定费用如违约金等,也不属于价外费用了,无需开票、无需缴纳增值税。

价外费用如何开票

价外费用应跟随主税种缴纳增值税。既然价格需要开具发票,价外费用也要开具发票。而且需要跟价格的税收分类编码一致,跟价格一样的税目和适用税率。

价外费用和价款在税目确定方面,具备同性质,也就是说,不论价外费用属于什么性质的收费,它都和价款选择同一个税目计缴增值税,使用同一个编码开具发票。

如:建筑服务-违约金、建筑服务-延期付款利息等。

价外费用开专票还是普票,和所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应保持一致。价外费用进项税金抵扣同主项目抵扣规则一致。

案例一

甲商贸公司从事设备销售,这个月客户由于延期支付了113万元的销售设备款,按照合同约定,向客户收取了延期付款的利息收入11300元。

提醒:

属于价外费用,按照销售设备适用13%税率缴纳增值税。

收到延期付款的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3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 1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13万元

注意:

税目:通用设备-延期付款利息,也就是价外费用跟主价格使用同一个编码开具发票。

案例二

甲商贸公司把设备销售给客户乙,这个月由于甲违约了,支付给购买方乙违约金11300元。

请问:

销售方支付给购买方乙违约金11300元,是否属于增值税上的价外费用?

答复:

不属于。

增值税上的价外费用,具有方向性。销售方向购买方支付合同违约金,购买方根本就没有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购买方开具收据就可以。

参考: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价外费用能否单独开票

如果有单独开价外费用发票的相当于补开了原业务的一部分销售额,也是允许的,但是个人建议最好合并销售额开具一张发票。

部分税务局是不得就价外费用单独体现在发票上的。

(一)(河北税务)(答复时间:2020-08-14)问:我公司收到客户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因货款的增值税发票已经开具,现针对收到的延期付款利息是否可以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可以开具,应税货物或劳务那一栏应该是什么呢?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适用上述规定,属于价外费用,开具发票时需要并入主货物的销售额核算,在票面上不再单独体现。

(二)江苏税务(答复时间:2019-04-30) 问:销售合同中约定的价外费用是否能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答:根据《关于重申有关价外收费征税和发票使用政策的通知》(苏国税发【1997】258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因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而从购买方取得的价外费用,可与货物的销售额合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得就价外费用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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