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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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商务合同如今已成为企业间交易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为避免合同违约后较高的诉讼成本,作为公司的负责人在起草合同时就应该深思熟虑以免诉累。本文将就商务合同签订提出如下几点注意事项:
一、注意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的一致性
很多企业由于对合同性质了解不细,而错拟了合同的名字,如此为合同以后的履行和适用法律条款增添了争议。合同的名称不同,将会导致合同履行的性质不同,从而影响了对合同违约责任的认定。故企业除注意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严格一致外,在合同的开头,也必须准确地讲明签订合同的目的,或者言明签订此合同的前提条件。
二、注意列明每项商品的数量条款及单价,必要时以附件形式附在合同之后
(1)《合同法》规定了商品的数量为双方签订合同的一项必要条款,若未对具体数量进行特定约定,则对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认定都将产生重大风险。如需方增大需求,将会导致供方应无法提供足够数量而违约。
(2)虽然《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六十三条对商品合同约定的标价不明时做了相应规定,但是一旦发生了履行争议,实践中却往往很难对一个具体商品进行定价。有些企业在购销合同中,标的是多类商品,但却只在合同中只提及了总价款,而不确定具体每种商品的单价,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发生争议,就难以确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价款。
三、在合同中明确违约金和赔偿金计算方法
《合同法》虽然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主张违约金,但是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则法院往往就不会支持守约方对违约金的主张,则法院只能根据实际损失判决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确定管辖法院
一旦案件发生争议引起诉讼,为使己方方便参与诉讼,不妨在合同中明确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诉讼法中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由己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但是,一般在合同签订时,双方都为了表示彼此友好态度,往往对此约定并不尽详细,此时企业可以隐晦地以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来选择对自己有利地法院管辖地。
五、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
一些特殊的合同对签订方的主体资格都有严格限制,如经营单位的性质、种类等。在此情况下,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交易风险,非常有必要考虑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履行合同能力、信用情况等。这样的合同,如果将来因为某一签订方的主体不适格导致合同的无效,将可能造成另一方极大的损失,此时若能在合同中约定因主体不适格导致合同无效时,明确对方应承担怎样的缔约过失责任,则可以一定程度上降低受害企业的损失。
六、合同条款必须对等性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一方享受权利,必须承担义务,合同条款的对等性是公平原则的重要内容。过多限制对方权利,加重对方义务,这样的合同条款往往并不能全部得到法院的支持。
七、明确违约责任
多数企业在约定违约责任时,往往过于笼统,如约定一方违约,承担违约责任或按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这样的约定往往不能起到实际的效果,故企业在约定违约责任时应明确约定违约方应该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首先应明确一方在违反怎样的义务下便构成违约,其次对一方违约后,如何具体计算违约责任,应该在合同上写明以避免一定的法律风险。
八、仲裁机构名称要写具体、明确
有的合同在约定仲裁事项时,只是笼统的写一旦发生纠纷在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仲裁部门解决。这样的仲裁条款只是约定了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实际上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或约定仲裁条款时,应当选定仲裁委员会。所以对仲裁机构必须写具体的名称。如果没有写具体名称,发生纠纷后只能由当事人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协商不成原仲裁协议或合同仲裁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