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相关法律知识(合同法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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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合同的定义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 合同的特征
1. 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达成的协议
2. 目的是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
3. 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三. 合同的分类
1. 单务合同(仅有当事人一方承担义务的合同,eg:赠与合同,借用合同)和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付对价义务的合同,eg:买卖合同,承揽合同)
2. 实践合同(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有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或其他行为才能成立,eg:保管合同)和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3. 主合同(独立存在)和从合同(不能独立存在)
4. 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5. 有名合同(立法上规定了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eg: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和无名合同(立法上尚未规定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eg:非典型合同)
四. 合同的内容
1. 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2. 标的物3. 数量4. 质量5. 价款和酬金6.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 解决争议的方式8. 违约责任
五. 合同订立(双方意思表示达成协议)
订立程序:
Ⅰ.要约:
含义:希望与他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
条件:意思表示内容真实具体确定;经受要约人同意,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束缚
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到达是指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可控制的区域范围,受主观因素影响,无论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是否看到在所不问)
要约撤回:发出要约后,邀约生效前,取消要约
要约撤销:要约生效后,承诺人承诺之前,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
不能撤销的要约:
1. 要约人约定了承诺期限
2. 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要约不能撤销
3. 受要约人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
邀约失效:
1.邀约被拒绝(在承诺期限内被拒绝)
2.邀约被依法撤销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做出实际性变更
Ⅱ.承诺:
含义: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条件: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在合理期限内做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方式:通知;行为
承诺期限:
1.约定承诺期限:要约以信件或电报作出,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期限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自投递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信方式作出,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要约未约定承诺期限: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即时作出承诺,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3.超出承诺期限后果: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按照通常情形下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时,视为新要约,要约人通知受要约人承诺有效除外。(如果要约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的,但是因为其他原因即非受要约人可控制的因素导致要约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出要约人即使通知受要约人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意外,该承诺有效。
承诺撤回(不能撤销,只能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在承诺通知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如果更改要约要分为两种情况:
1.对邀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的变更是实质性变更。
2. 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邀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六. 格式条款和缔约过失责任
格式条款:
含义: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可以理解成订立合同时预先设立的模板)
原则: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无效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提供方不合理的免除或减轻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都属于无效条款。
缔约过失责任
含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应该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成立条件:缔约人违反合同义务;主观有过错;缔约相对人出现了损害
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
4.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