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混同举例 合同混同的情况有哪几种

2024-01-08 02:10: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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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混同举例

合同混同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方式之一,它是指合同项下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二为一,致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事实。

一、合同混同的情况有哪几种?

(1)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一人;

(2)债权与债务同归一人;

(3)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一人。

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其承受包括概括承受与特定承受二种。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有债权债务时,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因同归一个企业而消灭。由特定承受而发生的混同,系指债务人由债权人受让债权,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

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因混同而绝对地消灭,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合同法》第106条)。债权的消灭,也使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权等归于消灭。债权系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债权不消灭。例如,债权为他人质权的标的,为了保护质权人的利益,不使债权因混同而消灭。因为质权人对于债务人有直接收取权,尤其在债权附有担保权时,质权人就债权的继续存在享有更大的利益。《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合同终止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不终止。

二、合同混同的性质

1、混同不发生债权债务消灭的效力,只发生履行不能,即任何人不能对自己履行,因此,债权债务同归一人时,为履行不能。但债权人或债务人一方有欠缺时,不得认有债权成立,故没有发生履行不能的余地。此说显然不足采。

2、混同有清偿性质,即债权人继承债务人时,自其遗产受清偿。债务人继承债权人时,对债权人遗产为清偿。但此种学说全为拟制,以遗产视为独立人格,如遗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则难以清偿为说明。此说不足采。

3、债权因混同消灭,是因目的达到即因获得实质的满足而消灭。但债权因混同不必达到其目的,例如债务人的遗产不足清偿债权时,则很难说债权已达到目的。此说亦不足采。

4、债权因混同而消灭,是基于债权成立须有两个主体的观念。任何人不得对于自己有债权,从而同一人同时为债权人和债务人,违背债权观念,因此有混同时,债权应消灭。于是,混同是债权消灭的独立原因。此为通说。我们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1条规定,“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之一,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可见,我国民事立法认为混同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独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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