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结算未结算 最高法:以未经合同约定的结算步骤结算,认定工程款未达到支付条件,有失公平

2024-01-24 02:38: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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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结算未结算

最高法:以未经合同约定的结算步骤结算,认定工程款未达到支付条件,有失公平

建设工程 结算条款 付款条件

陕西康隆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1073号】

【再审事实与理由】

《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37.2条约定,承包人应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在60天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第37.3条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一般在60天内进行审查,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第37.5条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汇总资料后30天内,审查完成。第37.8条规定,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原审判决认定剩余工程款的利息适用《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37.8条及专用条款第39.1条第三款对竣工结算款的相关约定,缺乏证据证明。剩余工程款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经鉴定、对账才得到确认,承包人八建公司从未向发包人康隆公司递交结算报告,双方也从未就工程款进行过竣工结算,剩余工程款的利息也不应适用竣工结算款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案涉剩余工程款及质保金的利息应如何计算的问题。康隆公司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37.2条、第37.3条、第37.5条等约定,主张工程款的支付应当经过八建公司提交结算资料、康隆公司审核结算资料、双方确认结算资料、八建公司申请工程款等结算步骤,但本案工程款并未经过上述步骤,故工程款未经结算,未达到支付条件,康隆公司不应当支付利息。经审查,虽然双方就结算工程款约定了较为详细的步骤,因双方配合不当,实际无法依照该步骤进行结算,导致工程款久拖未决如果以此条款认定工程款未达到支付条件,有失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工程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因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康隆公司,故原审认定康隆公司应当从2016年4月1日支付工程价款,并无不当。

【法律法规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本裁判观点系孟令权律师根据裁判主文理解整理,可能存在误解原判本意情况,仅供自我学习,不争不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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