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在古代叫什么 我国古代以及近代的合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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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旧时称为契约。1、西周的合同有“傅别”(券书中间写一个大的中字,再从中一分为二,债权人持左券,债务人持右券)、“质剂”(牲畜奴隶等大宗交易谓之大市,使用长券即质;器具珍异之类的小宗交易称为小市,使用断券即剂)“书契”(广义指一般文字或文书,一般合同文书凭证,狭义指财物收受赠与关系的合同文书,不构成债权债务关系,不产生孳息后果)。2、秦代的合同。书面合同形式分为左右两部分,合同关系中债权人“持右券以责”。主要合同种类主要有买卖合同、借贷合同、租借合同、雇佣合同等。3、汉代合同。买卖合同被称为“券书”,凡属个人所有的财物均可自行买卖,成交之后订立合同。关于土地买卖,不论少量还是大宗,都要订立合同。汉代借贷关系活跃,官僚贵族巨商富贾放贷往往高利盘剥,债务人往往无力偿还,朝廷为缓和矛盾,曾明令限制利率,超法定利率叫做“取息过律”将受惩罚。4、唐代合同。普遍使用了合同文书,有不少供人们立契参考之用的合同样书,还有专门替人写契的书契人。(1)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分为不动产和动产两类。一般只能买卖政府许可买卖的土地并要符合一定的程序,合同不仅要写明甚至要约定地役权依旧行使、附着物随之转让等条款。动产买卖如奴婢、牲畜等必须在三日内于市司订立“市券”,缴纳税金,使买卖行为在法律上正式生效。防止买卖物体带有弊病,法律还设定了瑕疵担保。(2)借贷合同。分为有利息的“出举”和无利息的“负债”。 5、宋代合同。宋代不动产转让有买卖、典卖等多种形式。买卖还有“绝卖”和“活卖”。绝卖是所有权转移后永不赎回,活卖又称典卖,是在一定的期限内可以收赎,典卖比绝卖价低。(1)买卖合同。房亲、邻人对业主的不动产有先买权,不动产买卖合同必须缴纳契税并由官府在合同上加盖官印、在买卖田宅时须将在其上的赋税义务转移给新业主等。(2)典卖合同。禁止一物重叠典当,合同中必须约定回赎期限且出典人在期限内回赎、没有约定回赎期或约定不清则允许在30年内回赎等。6、元代合同。元代对典当、借贷、租佃、运输等合同都有专门规定。对于田宅等不动产买卖和典卖,更强调“经官给据”、“先问亲邻”、“印契税契”、“过割赋税”四个法定要件。7、明代合同。相当规范,除当事人签名画押外,中人、保人也要附署并负连带责任。简化了买卖合同的订立过程,仅强调不动产买卖与奴婢买卖必须税契饮契,田宅买卖过割赋税。在民间流行未经税契印契的“白契”。租佃关系趋于复杂,形成了“一天二主”、“一田三主”的特殊类型的永佃权。8、清朝合同。官府开始提供官版契纸,民间则有手写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加盖官印的为“红契”,契税通常在立契后一年内缴清,逾期依法惩治。民间订立的“白契”也有民事法律效力,证据效力不及红契。9、清末明国初的合同。晚清新的合同制度尚未得到充分发展。民国时期,合同传统基本没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