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不签无期限合同违法吗 签了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3次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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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职工在单位已经工作了不少时间,那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究竟是怎么回事?哪些情况能签?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合同吗?
今天给大家汇总了关于无固定劳动期限合同相关热门问题,以供参考。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普通劳动合同有哪些区别?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除了协商一致订立,法律还规定了特定情况下必须订立,也就是强制缔约。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基于双方的协商一致。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分为“协商订立”、“应当订立”以及“视为订立”三种情形。其中“应当订立”又可分为“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和“连续订立二次及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条件并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对于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件有三点:
一是劳动者连续工作年限满十年;
二是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是不存在特殊例外的情形。
3、
如何理解“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订立无固定”?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原则上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不管用人单位是否愿意续签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08年9月18日之后,不是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而是由用人单位以组织调动、委派等方式安排到另外一个用人单位工作,且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支付解除或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属于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而由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的情况。如,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集团内部调整劳动者的具体工作单位等等。2008年9月18日之前产生的类似问题,按当时的规定处理。
4、如何理解“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签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还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那么,对此谁负有举证责任呢?
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所有的举证责任,由于“不能自证其无”,显然用人单位无法完成其有关“劳动者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前均未表示出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的证明责任。而过分强化用人单位的举证义务又将使得用人单位承担很高的法律风险,从而使得少数不诚信的劳动者获得不当利益。
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要求劳动者就已经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或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承担举证责任,就连续工作满十年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就存在特殊例外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所以,对于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最好能够掌握在劳动合同届满前,曾经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证据。劳动者可以书面、口头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5、劳动者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不一定可以!
劳动者想要在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满足三个条件:
①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应在2008年1月1日以后。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
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即2008年1月1日)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因此,假设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经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过了2008年1月1日后,仍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2008年以前的次数不计算在内。
②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
举个——案号:(2016)粤01民终6742号
虽然梁xx在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符合向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梁xx未能证实其向公司明确作出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而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交了梁xx于2012年4月17日、2013年5月11日、2014年4月24日的《续签合同申请书》,其上梁xx均只作续签合同的表述,与梁xx同xx公司续签的劳动合同均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对应,亦印证了梁xx在2015年5月7日的《续签合同申请书》中确没有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故本院认为,梁xx未能依法完成要求与xx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举证。
6、如果用人单位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者依法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订,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关系,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7、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合同吗?
可以。
无固定和固定的解除事由是一样的(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法定情况),不同点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不到劳动合同到期,因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明确的终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