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合同没盖章只有销售代表签字(未盖章的购车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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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盖章的购车合同,如果是当事人真实合法的意思表示,且有双方签字的,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一)车辆信息详细标明
签订买车合同时,要明确约定汽车的品牌、汽车标识号码、发动机号码、汽车代码(车架号)等汽车本身应有的要素,尤其是汽车代码与汽车标识号码同时写明,防止汽车经销商掉包;车辆主要配置、颜色(具体到座椅颜色)、手排还是自排以及随车交付的文件等;价款应列明车辆交易的总价款(裸车价或是包牌价),付款方式和期限。
(二)细节要多多注意
消费者签约时要特别注意体现经销商合同责任的细节,如交车方式、地点、时间;保养、维修等售后服务(经销商担何种义务);免费保养以时间计,还是以里程计;交车时间违约后,双方责任是否对等。
(三)违约责任要明确
购车合同中要特别注意明确违约责任,要约定解决的方式,合同的管辖地。如明确经销商延期交付车辆,应该赔付多少违约金还是退车等。
票据上名称必须保持一致
确认销售方的盖章名称与购车合同、发票上的名称三者必须保持一致。如果出现不一致,即使诉讼由于诉讼主体不明,对消费者而言非常不利。如买进口车,由于存在多级代理的形式,在没有弄清合同主体的情况下,购车人的权益很难保护。
(四)售后服务注明
售后服务条款,应重点列明经销商应承担何种义务(详细内容可参照《产品质量法》和《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条款)。
目前的购车合同都为店方的格式合同,要求消费者预付购车订金,并对车辆配置、优惠幅度、赠送礼品等进行约定。这些格式合同的一些特别约定项目,是明显有失公平的倾向性约定,例如“店方逾期交车的,退还客户订金;客户不按规定交款提车的,订金不予以返回。”合同中的这些约定,被不少消费者成为“霸王条款”。但从法律角度看,消费者一旦签订了类似的合同,就要履行其中的约定,否则算违约,经销商会按照约定扣下购车订金。
消费者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
(一)定金在我国《民法典》上有非常严格的界定: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按照法条解释,在收据上写的是“定”字,如果车主违约,除非销售方“良心泛滥”否则是不可能要回那笔钱。
1、“定金”和“订金”虽然同音,但是意思不同。“定金”在法律上有明确的概念,它既是履约的保证,又是一种支付,同时还是一种赔偿,即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来表明合同双方有意并要真诚履行签订的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被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在法律层面,订金的退还,要看双方具体的约定,或给付人的违约是否给收受方造成损失来决定是否应该退还订金。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未盖章的购车合同,如果是当事人真实合法的意思表示,且有双方签字的,具有法律效力,这个大家一定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