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责任如何承担 一、买卖合同风险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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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风险谁承担责任
一、买卖合同风险谁承担
《民法典》规定了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风险负担,是指非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标的物发生的毁损灭失的损失承担。风险转移采取交付主义,不仅适用于动产,而且也适用不动产。
1.交付主义:不同交付方式下的风险负担:
(1)现实交付情形下,若为送货上门,自货交买受人处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若为上门提货,自货出出卖人处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若为代办托运,自货交承运人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2)指示交付情形下,自物权凭证交付给买受人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3)简易交付情形下,自合同生效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2.例外:因买受人原因交货迟延的;出卖人瑕疵履行的;路货买卖;交货地点不明确的;买受人受领迟延的。另外,注意两个问题:出卖人未交付物权凭证以外的标的物单证、资料的,不影响风险负担转移。买受人承担风险负担的,不影响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买卖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买卖合同的概念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2.买卖合同的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标的物。
三、买卖合同发生争议的管辖法院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快车提醒您,当事人可以协议管辖,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