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项目名称和房管局备案名称不一致(楼盘备案名与推广名不一致之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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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工作中遇到的真实案例,客户购买了“时代绿庭山语”楼盘,备案名:“雅筑山语花园”客户描述说以为是时代地产的楼盘,后面才发现不是时代地产,进而要求解除合同退房或者换房。
我注意到,很多楼盘都有推广名与备案名,有些名称差异还很大,一个“洋名字”,一个“土名字”。备案名,是开发商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报批时使用的名称。新盘销售之前,会经历各种报批流程,备案名正式确定后是无法改变的。推广名,是项目进入销售准备阶段、进行宣传推广时使用的名称,开发商为了更好的推广楼盘,更好的吸引眼球,会策划创意出更好听的名字,但备案名才是业主购房合同及房产证上最终的名称。大家所购的楼盘是不是两个名字呢?最终决定购房的因素应该是该房产的品质、配套、环境等,还是应该理性去仔细审核楼盘相关所有资料,看清楚备注,理性购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宣传资料,能够看到,备案名与推广名是明确的注明在宣传资料上的,双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是按照备案名签署,因此,仅凭此点主张开发商的宣传构成虚假宣传,欺诈,甚至解除合同是难以被支持的。(法律咨询刘姝婕律师:18924135216V同号)
根据阿尔法大数据检索,能够看到相关近似案例全国近三年有100多例,仅广东省就有128例,原因是中山市御京明珠花园楼盘(项目备案名:御京明珠花园;项目广告推广名称:时代•御京新城)出现了批量案件,案件中对楼盘备案名与推广名不符这一点,没有认定为虚假宣传或者欺诈。
但是相关判决认为“虽然三鸟公司关于“湿地公园”的宣传不构成欺诈或虚假宣传,但三鸟公司在仅有中山市某工作局作出的东农请〔2016〕24号《关于协助中山市京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办市级湿地公园建设项目立项等相关手续的申请》的情况下,就以“湿地公园”进行销售宣传确有不妥,中山市东升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亦对三鸟公司的上述宣传行为作出处理,并要求三鸟公司进行整改。同时,三鸟公司在销售中通过宣传“湿地公园”,客观上确实会对购房者的购房意向产生一定的影响,有利于案涉商品房的销售,三鸟公司也因此而获益,故一审法院酌定三鸟公司向李炅泽支付购房款的2%作为补偿,即25169.78元。”
可见,仅因为楼盘备案名与宣传名不一致,是不足以主张欺诈或者虚假宣传甚至进一步主张解除合同的,楼盘的销售与宣传,往往会有一些美化,渲染,还是要根据个案分析,实质分析,是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所描述的情况。
(本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