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祥豆粕销售合同(固定价格)

2024-02-09 06:05: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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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粕销售合同

豆粕销售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瓦房店 签订日期:

卖方:大连顺祥XX有限公司 买方:

法定代表人:王慧敏 法定代表人:

地址:瓦房店市XX工业园区祝丰北街 地址:

电话/传真:0411-853243XX 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账号:

买卖双方就豆粕买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二、 质量标准:粗蛋白≥ (±0.5)%, 水分≤ %, 其他标准以卖方现货实物为准。

三、 质量异议期限及验收

1、买方应在提货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质量异议,逾期视为卖方所交付产品符合本合同要求。

2、产品合格与否以卖方检验结果为准,如买方对此结果有异议,双方按规定共同取样检验,如结果仍有争议,交国家检验资质的检测机关检验;但买方提货后销售或使用了产品,即认可所提产品质量符合本合同要求。(买方因保管、仓储、运输、使用不当致使产品性状改变的,卖方不承担责任)

四、 提货时间:

1、 交/提货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买方应在约定的交货时间内提走全部货物。

2、运输方式为以下第 种:

1、卖方送货至指定地点: 运费由 方承担。

2、买方自提,运费及运输过程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五、 计量方法:以卖方的实发数为准。

六、 包装:编织袋或散装(包装袋不另计价,不回收)。

七、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方在合同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总货款10%的定金。提货时现款现货,定金可以转化为最后一批货款。卖方提供普通发票。

八、 违约责任:

买方没有按合同约定交付定金的,卖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买方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向卖方支付违约金。若因买方原因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卖方有权没收定金并要求买方承担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责任。

九、 特别约定:1、当市场价格下跌且单价跌幅超过 %时,卖方有权书面通知买方追加 %的履约保证金,买方应在24小时内将追加的保证金汇入卖方指定的账户,逾期支付履约保证金,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买方司机自提货物须将相关授权文书或证明文件书面提交卖方。

3、买卖双方应每月对账一次。

十、 其他: 十一、 免责条款:由于洪水、火灾、风暴、雪灾、地震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未履约一方可依法免除责任。。

十二、 合同纠纷的解决:如有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三、 本合同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或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后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

卖方:大连顺祥XX有限公司 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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