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价合同计量的方法(浅谈固定总价合同结算审核的方法)

2024-02-15 10:21: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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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合同计量的方法

雷云,赵正红

(四川汇丰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 成都610000)   

摘 要:固定总价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种常见形式,但因建设工程本身的特点是合同期较长、变化因素多,一旦合同相关条款约定不明或出现争议,就会引起纠纷甚至诉讼。本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现行计量计价规范,提出了固定总价合同结算审核中的注意事项及审核方法。

0 引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类型,总价合同又可以分为固定总价和可调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可以分为固定单价和可调单价合同。最常用的就是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设计详细、工程量不大并且能够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较小的项目。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BT或PPP项目、EPC项目也采用了固定总价合同,一旦与合同工期、价款相关的因素发生变化,甲乙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在结算审核时发生争议的金额可能就较大。下面具体探讨一下固定总价合同结算审核中的一些问题和处理方法。

1  固定总价合同的是计量审核

1.1 总价合同的计量方式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8.3条规定,总价合同的计量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该按照单价合同的计量规定计算,因为工程量是招标人提供,按照第4.1.2条强制性规范“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规定,其招标工程量清单与实际完成工程量的差异应该调整。二是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当然,这只是规范的一般规定,结算审核时关键还要看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可按计价规范执行,如果有明确约定,则应该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执行。

1.2 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的情形

固定总价合同的计量除按合同约定或规范规定计算外,结算审核时还必须要进行现场踏勘,核查现场实际完成情况是否与图纸等资料相符。虽然项目进行了竣工验收并且质量合格,但可能因为相关人员的疏忽,部分项目并没有按照图纸和合同的要求完成,或者完成了但没有达到要求。例如,墙面保温,涉及的金额大,又不影响结构,承包单位往往就会偷工减料,比如设计要求做40mm厚,实际只有20mm厚,相关监督检查人员又没有发现,蒙混过了验收关。根据《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对承包单位进行罚款,并要求返工修理合格。若承包方不愿意返工,可就偷工减料部分扣除相应合同价款。

2  固定总价合同的计价审核

2.1 设计变更或质量标准变化引起的价款调整

固定总价合同对合同价款进行包干,但这个包干价是针对合同约定的施工图纸、承包范围以及工期、质量等在满足合同要求的前提下,这是一个静态的理想状态。但建设工程的特点就是时间长、变化的主客观因素多,完全不发生变化的可能性基本为零。如果发生设计变更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或承包范围以外增减工程量,固定总价就有可能发生变化。如果施工合同对各种变化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约定明确,就可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如果合同没有相关约定或约定不明,甲乙双方又达不成一致,就有可能对合同价款产生争议。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5)3号)第23条:“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的施工合同,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果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就变更部分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主张工程价款调整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施工的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只要合同当事人能够提供相关调整合同价款的证据,即使合同没有约定,也可以根据政府部门颁布的计价规范、定额标准、造价信息等作为确定增减合同价款的依据。

2.2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款调整

固定总价合同对物价一般波动引起的价款变化是不予调整的,如果合同约定可以调整就是可调总价合同,而不是固定总价合同。但如果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呢?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5)3号)第24条:“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的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的市场风险价格,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如不调整显失公平的,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参照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因一方当事人原因致使工期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导致的建材价格变化风险由该方当事人承担,该方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的规定,人民法院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判决。但因情势变更原则没有规定具体的物价重大变化幅度,如何与正常的市场风险幅度进行区分,在审核的时候不好把握。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固定总价合同结算审核时对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款变化不予调整。

2.3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算

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文)第十二条:“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结算管理:1.承包人向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申请测定费率,并出具《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的,按《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测定的费率计算;承包人未向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申请测定费率的,只能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计取基本费。”,第十四条 “采用总价包干的工程在确定包干总价时,对招标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暂按投标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计列;对非招标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暂按基本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率计列。竣工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并对包干总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调整。”的规定,固定总价合同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是否必须根据该文件调整呢。如果合同条款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调整进行了约定,那就应该按约定调整;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就不予调整。因为固定总价合同对合同价款进行包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项目并且没有发生其他变更事项的话,结算价款就是签约合同价款固定不变。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但川建发[2017]5号文件属于部门规章不是法律、法规,没有国家强制力,只有发承包双方在在订立的合同上写明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此文件执行,才能受文件的约束。所以合同没有约定对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调整的话,就不进行调整。

3  结语

固定总价合同看似价格包干,能够规避风险,减少纠纷,所以很多发包人喜欢采用。但实际上由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发生一些变更,引起价款调整,如果合同中未对相关变化如何计价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反而会出现很多争议。对不适宜采用固定总价的合同还是尽量签订固定单价合同,并且对变更和合同价款的调整进行详细约定,以减少风险,避免纠纷。在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审核中,应紧扣合同条款(对于招标项目还要结合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相关法律法规、计价规范等,遵从“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结合现场实际、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和处理争议问题。

参考文献

[1]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3.

[2]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理论与实务(一).北京: 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

[3]工程造价禁忌及实例.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

[4]朱树英.墨斗匠心定经纬:建设工程疑难案件办案思路与职业技巧.北京: 法律出版社.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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