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转让无效情形 转让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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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可知,一般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成立时就自始生效,但是一些附条件生效的合同,在合同成立条件达成时也开始生效。那么大家知道转让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吗?
转让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主体不合格且未获合格主体追认
主体不合格一般情况下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经合格主体追认,一般可以认定为有效。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该类合同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
3、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比如债务人为逃避债务或者规避法院强制执行,而与相对方订立虚假的买卖、赠与或抵押合同等;再比如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订立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合同,等等。
4、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比如,有些房开商因缺少流动资金,让公司员工的名义与本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套取银行贷款,待资金回笼后再与员工解除房屋买卖合,即通俗说的“假按揭”行为,这类商品房买卖合同就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是无效的。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民法总则等有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提法,比如,危害国家公序的行为,如以从事违法或者帮助违法行为作为内容的合同等。
6、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此处的法律,应处狭义理解,是指由全国人大或期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行政法规,则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只有违反这类层级的强制性规定,才可以导致合同无效,其他层级比如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等,均不构成。
还要注意,此处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分为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如果违法的是管理性规定,并不属于无效,典型的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对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这一条规定,在《物权法》出台以前的审判实践中多被作为效力性规定,对于未取得权属证书而房屋转让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而现在审判实践中则将该规定认定为管理性规定,并认定转让合同有效。
7、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举个通俗的例子,比如有些民间约架,甚至叫上中间人作见证书面约定约架过程中被打残或者打死另一方不用承担责任之类,这类合同或者条款,也是无效的。
8、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所谓格式合同是指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合同,并可针对不同的对象反复使用,相对人在定合同时无法磋商合同的内容的合同。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