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30天内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注意的6个实务要点

2023-10-07 15:47: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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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几个工作日申报

作者:长弓在线

一、用人单位关于30天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属于什么法律性质?

答:《工伤保险条例 》第17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受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申请期间属于法定申请时限,类似于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等,不同于民事诉讼时效期间,不适用时效期间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也不同于除斥期间,存在因特殊情形下可以适当延长或者扣除合理相应期间的可能。

二、用人单位无特殊正当事由超过30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否应当受理?

答:有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无特殊正当事由超过30天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笔者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据此,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节点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用人单位超过30日之后仍然应当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该申请也应当及时受理,以避免用人单位负担更多原本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

三、用人单位关于30日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应当如何计算?

答:《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该申请时限应当如何计算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实务中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实务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注意是30个自然日而非30个工作日;二是注意是30日而非1个月,千万不可混淆,否则差之毫厘失之千里;三是参照《民法典》第201条、第203条的规定,职工受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起算;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业务时间的,最后一日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但是如果可以通过网络等可以确认的方式提出申请的,截止时间为最后一日的24时。

四、有特殊正当事由无法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处理?

答:一是可以先在30日内通过书面或者网络等可以确认的方式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事后再补正相关申请材料;二是确有特殊情况,可以通过书面或则网络等可以确认的方式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延长并征得其同意;三是如果遇到新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可以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有关规定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计算申请时限时将被延误的时间予以相应合理扣除。

五、已经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认为是工伤但是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属于通过行政确认的方式确认用人单位是否与受伤害职工之间是否存在工伤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该行政行为依当事人提出申请之后通过独立开展调查核实的方式作出决定,不受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人、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是否同意认定工伤的影响。因此,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宜仅以与劳动者就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等存在争议为由拒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否则超过30日后一旦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将承担在此期间向工伤职工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不利后果。故笔者建议用人单位仍应当在30日内积极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据实作出相应陈述、提供证据材料和表达相关意见,提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最终认定结论。

六、如果有特殊正当事由超过30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是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仍拒绝支付在此期间工伤职工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处理?

答:该问题涉及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为行政机关的行政确认,以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两个行政行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如果拒绝支付在此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工伤经办机构应当在复议或者诉讼程序中举证证明用人单位在该30日期限内未能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用人单位未在行政程序中证明其有特殊正当理由事先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延期并获得同意,或者存在因为新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被延误的时间可以予以相应合理扣除之后未超过30日的情形。否则,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责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在此期间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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