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检休假规定 《劳动法》产检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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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劳动者的假期,有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等,除此之外,结婚的员工享受婚假,生育的员工享受产假(男员工的配偶生育,可享受陪产假),住院的员工享受治疗期。所有的假期比如说使用情况及休假标准都是有法可依的。对于这些大家常见的,与自己息息相关的假期,大家基本上都是有了解的;但有些只有某些人享有的,不常接触到的假期,则容易产生很多纠纷。比如说,产检假,关于产检假的休假标准和条件,其实《劳动法》中也有说明。
罗女士最近孕期快要30周了,产检的医生表示已经7个多月了,如果想要更稳妥一点,可以开始一个月多产检一两次。于是,罗女士在该月已经产检了两次的情况下,再次向单位提起了一天的产检假申请。单位这一次没有同意产检假申请,告知罗女士如果该月还要去产检的话可以用年休假或者事假。
随即,罗女士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第6条,及《劳动法》相关规定,表示依法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以及旷工等来算。单位不批假,甚至让自己请事假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权益,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的确,依照法律规定,员工产前检时,单位不能以病事假等来记录、扣除工资;但是,法律同时也规定了:怀孕的1~7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产检假;怀孕的第8~9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产检假;怀孕9个月以上时,每月可享受4天产检假,其中2天包括在预产假中。
单位给的产检假,可以根据孕期女职工的实际情况来增加一定的天数,比如说员工身体出现一些状况或者胎儿不稳定,医生要求必须要增加产检的。但是,单位也可以不增加,只要不低于标准就不是违法的。因此,员工依照自己的意愿想什么时候产检就休产检假,想休多少次就申请多少次明显是不合适的,超过次数时单位不给批假也是合理的。
除此之外,还有的员工认为,产检假是前1~7个月,每个月一天,如果前3个月都没有休假,那么第四个月休四天全部补上。我国对产检假休假的要求是,从确定怀孕医院建档开始,每月享有产检假,之前的月数也没有补齐的说法,申请补休产检假的也是不会被批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