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规定管理办法(员工休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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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企业对员工的关心关爱,保障员工合法休息休假的权益,规范员工休假管理,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休假管理的原则:
(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2)假期安排应与公司经营生产实际要求相结合;
(3)劳动纪律管理、工时管理与休假管理相结合;
(4)统筹安排、规范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XXXX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所有的在岗员工。
第二章公共假期规定
第四条 公司实行每周六、日为员工正常休息日。
第五条 根据国家的现行规定,全年有薪节假日共11天:
(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除夕、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清明);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五月初五);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八月十五);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 日);
第六条 公司在上述国家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应按规定支付员工工资报酬。
第三章年休假
第七条 正式职工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年休假天数如下:
累计工龄 | 年休假天数(工作日) |
满一年未满十年 | 5天 |
满十年未满二十年 | 10天 |
满二十年 | 15天 |
备注: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八条 当年按规定享受婚假、丧假、产假及计划生育假的员工,不影响享受下年度年休假;员工如请扣薪事假,不影响享受下年度年休假。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如已享受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1)、(2)、(3)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十条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休假,也可以分段安排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员工当年度的年休假应尽量在当年12月31日前安排休假,员工如因工作原因未能安排休完当年休假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结转至下一年度休假,仍不休完的将按自动放弃休假处理。
第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部门负责人或以上领导有权对员工的休假申请不予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对员工的年休假做出安排。
第四章病假(日历日)
第十二条 员工请病假者,需提供市内区级以上医院病假证明,并按请假权限办理告假手续;
第十三条 员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可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按下表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病伤医疗假,可请病伤医疗假的累积计算时间也按下表执行:
实际工作年限 | 本企业工作年限 | 病伤医疗期 | 医疗期对应的连续累积计算时间 |
10年以下 | 5年以下 | 3个月 | 6个月 |
5年以上 | 6个月 | 12个月 | |
10年以上 | 5年以下 | 6个月 | 12个月 |
5年以上10年以下 | 9个月 | 15个月 | |
10年以上15年以下 | 12个月 | 18个月 | |
15年以上20年以下 | 18个月 | 24个月 | |
20年以上 | 24个月 | 30个月 |
第十四条 凡传染病患者,在病愈返回工作时,必须持有医院开出的健康证明,交人力资源部鉴定后方能上岗。
第五章事假(工作日)
第十五条 个人事假是在所有年休假休完的情况下,由员工本人以充分理由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事假必须事前请准,不得事后补请,如因特殊原因须申述充足理由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第十七条 事假每月不得超过5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 15天,如有特殊情况者,须按请假权限办理特批手续。
第六章婚假(日历日)
第十八条 正式职工按法定结婚年龄(指男22周岁、女满20周岁)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指男满 25周岁初婚者、女满23周岁初婚者)增加婚假10天。 再婚享受法定婚假,不享受晚婚假。
第十九条 婚假必须在领取结婚证的六个月内一次性休完,否则休假权利自动取消。
第七章丧假(日历日)
第二十条 正式职工直系亲属(具体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的父母)死亡,可给予3天的丧假。
第二十一条 员工按规定休丧假的,可以视路程远近另行给予路程假,路程假的计酬分别参照丧假处理。
第八章产假或看护假(日历日)
第二十二条 正式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产假90天(包括产前假 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指 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 35天;难产者并提供医院有效证明的增加产假15天。
第二十三条 正式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不满四个月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可以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42天产假。
第二十四条 正式女职工生育后,已按规定实施节育措施,但避孕失败引至流产、引产的,凭节育证明和医务部门流产、引产证明享受产假。未按规定实施节育措施引至流产、引产的,其休假按事假处理;如流产、引产后及时(给假期间)实施节育手术的,所休假期作病假处理。
第二十五条 正式男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其配偶生育第一胎并领一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可在配偶产假期间给予男职工10天的看护假。
第二十六条 正式职工休产假期满确有困难需停工在家哺乳、照顾婴儿的,经公司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满周岁,其哺乳假计酬参照事假处理。
第二十七条 正式女职工有周岁以下婴儿需要在工作时间哺乳的,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时间为一小时(含路途往返),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的计酬参照产假处理。
第九章计划生育假(日历日)
接受节育手术的正式职工,经医生证明,分别给予以下计划生育假:
第二十八条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天,手术后7天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第二十九条 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 1天;
第三十条 输精管结扎的,休息7天;输卵管结扎的,休息 21天;
第三十一条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可以合并计算假期。
第十章探亲假(日历日)
第三十二条 境内探亲:
享受范围:正式职工在企业工作满一年,其配偶或父母不在珠海市工作或居住,而且不能在休息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1)已婚职工探亲:探望配偶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 30天;探望父母,每四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
(2)未婚职工探亲: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 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安排,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 45天。
(3)职工配偶死亡或离婚尚未再婚的,可按未婚职工享受探亲假;职工的配偶、父母均死亡,又未重新结婚而且身边没有子女者,如有16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寄养在外地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第三十三条 境外探亲:
享受范围:正式职工在本企业工作满一年,有配偶或父母定居境外的,可根据情况享受探亲假待遇。
(1)已婚职工探亲:探望配偶4年以上(含 4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4年的,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40天,不予累计。
(2)未婚职工探亲:探望父母4年以上(含4年)一次的,给假 4个月;3年一次的,给假70天;一年或两年一次的,按境内探亲给假。
(3)职工居住在国外的父母已经去世后出国探望胞兄妹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40天,不予累计。
第三十四条 职工一年只能享受一次探亲假,如职工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可在探望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父母或配偶父母。
第三十五条 员工按规定休探亲假的,可以视路程远近另行给予路程假,路程假的计酬分别参照探亲假处理。
第三十六条 员工按规定休探亲假的,可享受探亲路费报销,具体的费用报销规定执行公司的相关报销规定。
第十一章工伤假(日历日)
第三十七条 员工经确认为因工受伤(由珠海市相关劳动保障部门鉴定)需治疗休息的,按工伤假处理;未确认为因工受伤的,按病假处理;工伤痊愈上班后,属旧伤复发并提供有效医院证明的,仍按工伤假处理。
第三十八条 员工工伤经医院确认痊愈者,应及时复工,如拒不复工者,作旷工处理。
第十二章申请假期程序
第三十九条 员工申请各类假期均须在休假前在公司的OA系统上填写“请假申请单”并按有关规定审批后方可休假,审批好的“请假申请表”及有关证明由部门考勤员于次月初汇同考勤表一起交人力资源部核查及备案。
第四十条 如因紧急情况不得不休假或超假,不能事先填写申请表的,必须在当班的两小时内通过电话获得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休假,上班后的当天必须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作旷工处理。
第四十一条 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代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第四十二条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休假,或缩短假期或延期请假;
第十三章批假权限
第四十三条 一般员工休假,由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人力资源部备案;部门负责人休假3天以上的须报总经理核准。
第四十四条 下属企业员工的休假核准权限由各企业参照本规定制定。下属企业正、副总经理休假须报公司主管领导核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理助理的休假须报总经理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总经理休假要报上级领导同意,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四章假期待遇内容
第四十六条 员工的假期待遇包括员工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七条 正常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婚假、丧假、年休假、工伤假: 全部工资(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福利补贴及津贴和年终奖金,下同)照发;
第四十八条 产假或看护假、计划生育假: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福利补贴及津贴照发,按日扣发奖金的30%。
第四十九条 探亲假: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福利补贴及津贴照发,按日扣发奖金的30%,员工探亲往返交通费用按公司财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病假:一个月以内的,按日扣发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的30%,福利补贴及津贴的100%;)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按日扣发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的 50%,福利补贴及津贴的100%和奖金100%; 三个月以上的,按日扣发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的 70%,福利补贴及津贴的100%和奖金的100%;员工病假工资不能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80%,若低于的按照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80%标准发放。
第五十一条 事假:按日扣发全部工资。
第十五章其它相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45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30天者,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或探亲假待遇。
第五十三条 员工当年已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待遇的,不再安排年休假,或当年已安排年休假的,不再另行安排探亲假;职工利用年休假探亲的,年休假天数不足于原规定的探亲假天数部分可给予补齐,其中补齐天数的待遇按探亲假处理。
第五十四条 职工按规定休产假、看护假或计划生育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或探亲假待遇。
第五十五条 探亲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婚假、丧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不跨年度累计;假期内遇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的,不另加假期天数。
第五十六条 员工事假或病假假期内遇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的,不另行扣除休假日,工资结算时剔除固定休假日。
第五十七条 员工在公司范围内工作调动的,其当年积累的加班补休或调休假,原则上不能延至新的工作岗位,但可以继续享受年休假和探亲假。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